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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通知嚴禁以帶資承包方式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3日   來源:建設部網站

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要求建築業企業以帶資承包的方式建設新的工程項目;同時也有一些建築業企業以承諾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政府投資項目。上述行為嚴重干擾了國家對固定資産投資的宏觀調控,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同時由於超概算資金落實難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精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完善宏觀調控,防止政府投資項目超概算,維護建築市場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不得將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投標條件;嚴禁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同時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性合同備案制度。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建設的項目。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視同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通知,採用BOT、BOOT、BOO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不適用本通知。

    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由建築業企業墊款施工。

    二、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嚴禁帶資承包。

    各級發展改革及有關審批部門要把好工程建設項目審核關,不得批准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各商業銀行要據實出具項目開工前的項目資金存款證明;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資金進行監管;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施工許可時要嚴格審驗資金到位情況,對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三、對於使用帶資承包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一經發現,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該建設單位進行查處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建設等部門應停止辦理其報建手續,對該項目不予竣工驗收備案;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對該單位新建項目給予制約;對於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抽逃資金的,財政部門要立即停止該項目的資金撥付。

    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制度,對於違反規定的企業,給予相應處罰。對以帶資承包方式承攬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和以帶資承包方式承攬專業分包工程、勞務工程的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一經發現,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建設項目的授信審查和貸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利用銀行貸款帶資承包政府投資項目。對違反約定的,應限期追回銀行信貸資金,並通過人民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向其他銀行通報,各銀行不得再對該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對於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銀行,金融監管部門應予以處罰。

    四、各地區、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把關不嚴,造成工作失誤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五、各有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是否使用帶資承包進行建設情況進行稽察。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違反本通知規定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該項目的主管部門和承建該項目的建築業企業,都有權向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舉報。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建建[1996]347號《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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