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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確定就業再就業財政補貼資金的範圍及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6日   來源:河北日報

    經省政府同意,最近,河北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各項促進就業再就業財政補貼資金的補貼範圍、申請程序和補貼標準作了明確規定:

    —— 職業介紹補貼。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按規定提供免費服務,可按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後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實際就業人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期限分類確定,但最高不超過120元。

    —— 職業培訓補貼。經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人員,可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在確保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採取定點培訓機構墊付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等方式對接受培訓人員給予幫扶。職業培訓補貼具體標準(含創業培訓)由各設區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確定,但初級技能培訓最高不超過400元,中級技能培訓最高不超過600元,高級技能培訓最高不超過1000元。

    —— 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對企業(單位)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各類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的企業(單位),按其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對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補貼期限,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全部由當地財政負擔。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其實際繳費額的一定比例計算,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補貼標準、期限由各設區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確定。

    —— 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的單位(企業),各地財政可根據本地實際給予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設區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報設區市政府確定,但最高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各地財政可根據本地實際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其中,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業困難對象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給予全額補貼,其他就業困難對象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60%給予補貼。

    —— 特定政策補助。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並軌後,為幫助國有困難企業妥善解決其並軌遺留問題,各級財政可通過特定政策補助給予必要支持。一是對國有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所需經濟補償金給予適當補助,二是在做好與相關再就業政策合理銜接,不影響再就業工作開展的前提下,對國有困難企業為其“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給予適當補助。特定政策補助暫定執行到2007年底。(聯中 毅東 志東 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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