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滿意率”成為“十一五”期間對城市政府進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市長是城市環境質量的第一責任人。近日,國家環保總局發佈《“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實施細則》,對“十五”期間的考核指標做出調整。同時下發《國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城考”的制度化、規範化。
據介紹,“十一五”城考指標由“十五”期間的20項調整為16項。考核指標針對城市環境的主要問題,以城市環境質量、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污染防治和環境管理等4類指標為重點,力求簡單、易懂、易於操作,與國家環境統計一致。重點增加了“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滿意率” 和“萬元GDP主要工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兩項指標,使“城考”指標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更加貼近,更好地體現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
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國城市環境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中小城市、縣級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相當滯後,垃圾圍城、噪聲擾民、機動車尾氣、餐飲業等污染問題仍然突出,很多城市的環境質量已難以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要求。國家環保總局在“十一五”期間繼續推行“城考”工作,目的就是要通過“城考”工作,切實將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的責任落實到城市政府主要責任人身上,提高城市環境管理水平,提高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滿意率,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