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下發了《關於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農村保險營銷資格管理制度改革正式鋪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能否培養一支道德水平高、業務能力強、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農村保險營銷隊伍,提升農村保險銷售隊伍的服務水平,關係到整個農村保險市場的發展。《通知》充分體現了保險監管部門鼓勵和支持發展農村保險的政策宗旨,有利於穩定和規範農村保險營銷隊伍,有利於完善農村保險銷售和服務體系,更好地為農民提供各類風險管理和風險保障服務。
這位負責人指出,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農民養老、醫療以及農村、農業風險保障體系中的作用,是保險業支持“三農”,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由於客觀原因,部分農村保險營銷員長期未能取得資格證書,這些人從事保險營銷的積極性和堅定性受到挫傷,使得農村保險營銷隊伍持證率徘徊不前,影響到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的嚴肅性。根據農村保險業發展實際情況,探索出一條適合農村特點,能夠促進農村保險營銷渠道和服務網絡建設,有利於農村保險市場發展的農村保險營銷資格管理新路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這位負責人指出,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工作要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為農民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要積極穩妥,保證質量,不對現行保險營銷體製造成衝擊;要堅持貫徹落實持證上崗制度不動搖,確保農村保險營銷員具備應有的職業素質。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制度的主要內容可概括為“嚴格把關、擇優授予、總量控制”。一是在保險公司的選擇上嚴格把關。資格授予制度主要解決“老人保”時期遺留下來的農村保險代辦站(所)人員的資格問題,以及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並在農村基層設有營銷網點公司的代辦員或保險營銷員的持證問題,目的是鼓勵保險公司把農村業務當作一個長期戰略來發展,引導保險公司扎紮實實制定農村業務計劃、開發農村保險産品、培育農村營銷隊伍、積極開拓農村市場。二是按條件對農村保險營銷員擇優授予。對申請授予人員在年齡、戶籍、從業年限、業務能力、參考經歷、培訓教育等方面規定了最低條件,要求申請授予人員應當由鄉鎮及以下農村地區的保險營銷服務網點管理。同時,對授予人員規定了登記註冊要求並限定其展業地域範圍。經保監局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可以核發《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獲得《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在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登記註冊,並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農村保險營銷員展業證》後方可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農村保險營銷員展業證》持有人只能在戶籍所屬鄉鎮及以下農村地區從事保險産品銷售及相關服務工作。《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和《農村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製。三是對授予人數進行總量控制。各保監局對本轄區內總授予人數、每個保險機構的授予人數、以及每個行政村的授予人數應嚴格控制。總授予人數佔本轄區內保險營銷員總人數一般不超過3%,經濟發達地區授予人數佔比原則上應低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各保險公司要加強對農村營銷員管理,落實農村保險營銷員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管理制度,規範農村保險營銷員的銷售和服務行為,為農民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
對於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制與現行資格管理制度銜接的政策問題,這位負責人強調,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制是對現行資格管理制度的有益補充,二者並不矛盾。《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持有人只能在戶籍所屬鄉鎮及以下農村地區從事保險産品銷售及相關服務工作。而參加全國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保險營銷員,可在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經營地域內展業。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必須在參加考試、取得資格證書後才能從業。今後保險監管部門一如既往地鼓勵和支持農村營銷員參加全國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獲取《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從事農村保險營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