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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局明確麻醉等藥品定點批發企業佈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9日   來源: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綜合考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需求總量以及人口、經濟發展等因素,本著“保證供應,強化安全管理,引入競爭機制,確保供應體制轉換期間平穩過渡”的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佈局。

    全國性批發企業:在華北地區、華東地區和西南地區各設立1家全國性批發企業,且全國性批發企業之間不應存在産權關係或者同屬於一個母公司。

    區域性批發企業: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年銷售額連續三年在500萬元(指銷售給醫療機構含稅價,以下同)以上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區域性批發企業不超過3家,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2家,100萬元以下的可設立1家。鋻於重慶市地域和交通狀況的特殊性以及現有麻醉藥品供應狀況,重慶市設立區域性批發企業應不超過18家,其中市區不超過2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將於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安〔2005〕527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此前經批准設立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重新辦理定點經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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