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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向社會集中公佈政府效能建設服務監督電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5日   來源:安徽日報

    省教育廳

    服務監督電話:0551-2826742

    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

    服務內容:受理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群眾對教育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以及對省教育廳公務員工作作風、質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批評等。

    省科技廳

    服務諮詢電話:①0551-2654383②0551-2653883

    受理時間:①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②節假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服務內容:受理群眾反映的全省科技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受理有關科技政策、科技項目申報、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仲介服務與技術市場體系建設、科技獎勵、科技成果轉化以及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等方面的諮詢與建議等。

    服務監督電話:①0551—2678602②0551-2653883

    受理時間:①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②節假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服務內容:群眾對省科技廳及直屬單位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以及對省科技廳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工作質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批評。

    省民委(省宗教局)

    服務監督電話:0551-2663098

    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

    服務內容:受理群眾反映的民族宗教領域發生的熱點、難點問題;對委局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以及對委局機關公務員工作作風、質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批評;對做好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行政投訴電話:0551-2663078

    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

    服務內容:不認真落實清理行政審批事項規定,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佈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通知》(皖政辦[2006]30號)中清理調整的審批項目,繼續違規審批或明放暗不放、放後再反彈的。不嚴格執行省政府常務會議關於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要求,繼續違規收費、搭車收費;在行政執法、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工作中,不按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的。不建立或不執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三項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皖政辦[2006]34號)規定的辦文辦事限時制、首問負責制、責任追究制,以及服務承諾制、崗位責任制、窗口部門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的。工作中不講信用,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

    省公安廳

    服務監督電話:0551—2823110

    受理時間:全天24小時

    服務內容:受理群眾反映的社會治安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群眾對公安機關及窗口單位的建議和意見,以及對人民警察工作作風、質量、效率等方面的建議、意見和批評;群眾對加強全省公安機關隊伍建設、業務工作等方面的建議和意見等。

    省監察廳

    舉報中心舉報電話:0551-2643673

    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

    服務內容:受理公民對黨組織、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對受理的不屬於本機關辦理的實名舉報,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轉辦;對受理的屬於本機關辦理的實名舉報,一般舉報問題在2個月內辦結,需要初核的案件在3個月內結案,重要、複雜的案件經批准後延期結案;舉報人在超過承諾期限得不到答覆時,可以提出詢問,要求給予負責的答覆。

    投訴中心舉報電話:0551-2609110

    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

    服務內容:受理人民群眾和外來投資者、個體私營企業和臺僑資企業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投訴。包括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辦事拖拉、推諉扯皮等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投訴。堅持有訴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復,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對需要轉有關地方和部門辦理的投訴事項,及時轉辦並提出明確的辦理時限和要求,並對重要的轉辦件進行跟蹤督辦;對直接辦理的投訴事項,原則上在1個月內辦結並答覆投訴人,特殊情況經分管領導批准後適當延長辦理時限;對需要追究投訴對象責任或給予投訴對象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投訴窗口舉報電話:0551-2866663

    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

    服務內容:依法對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單位和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服務窗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投訴,包括對拒絕辦理或超時辦理,故意刁難企業,擅自設置審批事項或者將備案事項改為審批事項,擅自設置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等行為的投訴。對接到的投訴,在3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情況通知投訴者。對需要轉有關窗口單位處理的,及時轉有關窗口單位調查處理。重要投訴事項由監察機關直接查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辦結;情節複雜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辦結;情節特別複雜的,經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辦理時限可延長20個工作日。投訴事項辦結後3個工作日內答覆投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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