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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知要求集中整治煤礦超層越界等生産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8日   來源:山西日報

    6月16日,山西省政府向全省各市縣發出明傳電報,要求立即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對煤礦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定員生産、存在安全隱患組織生産的集中整治行動。

    通知明確了集中整治行動的工作重點。一是超層越界開採,拒不退回批准礦界及未構築永久密閉非法生産或建設的礦井。此類礦井由國土資源部門核查認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關閉決定。二是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産且拒不糾正的礦井。此類礦井由煤炭工業部門核查認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關閉決定。三是從事生産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且拒不改正的礦井,由煤炭工業部門核查認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關閉決定。四是存在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經過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産標準的礦井、拒不執行停産整頓指令或者停而不整的礦井。此類礦井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認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關閉決定。

    通知要求,集中整治分五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企業自查自糾上報備案階段(6月18日-7月5日) 。各煤礦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面檢查本企業所屬礦井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採、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産、違法違規承包轉包、存在安全生産隱患等突出問題。第二階段:驗收處理階段(7月5日-7月31日)。市、縣人民政府以及國有重點煤礦企業要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逐礦組織驗收,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的整改情況進行逐礦驗收,驗收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凡發現仍存在本通知要求集中整治的四類問題,一律確定為關閉對象,由縣級人民政府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吊銷有關證照,並按照關閉礦井的六條標準組織實施關閉。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煤礦的整改情況進行逐礦驗收,驗收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凡發現仍存在本通知要求集中整治的四類問題的,一律確定為關閉對象,由市級人民政府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吊銷有關證照,並按照關閉礦井的六條標準組織實施關閉。國有重點煤礦企業所屬煤礦和控股煤礦由集團公司負責逐礦檢查驗收,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國有重點煤礦井田周邊小煤礦的集中整治工作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參加。第三階段:市級核查驗收階段(8月1日-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組織對所轄各縣(市、區)集中整治情況進行核查驗收,對縣(市、區)驗收合格礦井的抽查覆蓋率不低於50%,對在集中整治行動中確定為關閉對象的礦井要逐礦檢查,發現有驗收不達標、關閉不實或弄虛作假的要責成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立即處理或實施關閉。第四階段:省級抽查階段(8月21日-9月10日)。省人民政府組織對各市、縣的集中整治成果進行抽查,抽查覆蓋率不低於涉及礦井總數的10%,同時要對在集中整治行動中關閉的礦井進行實地核查。檢查中發現仍存在本通知要求集中整治的四類問題的煤礦,要依法對煤礦實施關閉,對煤礦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從重處罰,追究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五階段:總結階段(9月11日-9月20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以集中整治的總體目標為標準進行回顧總結,認真分析問題産生的原因和規律,組織力量研究制定對策,形成長效機制,防止出現反彈。

    通知還對集中整治期間國土資源部門、煤炭工業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公安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供電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各級工會組織的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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