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訊(王昭 記者 董雲平) 在28日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有關新聞發言人就市民關心的哈市現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中的有關範圍、標準等問題的政策規定做了通報。
經省政府批准,哈爾濱市確定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為590元,將原執行的360元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438元,將個人繳納部分“三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152元納入最低工資標準中。其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全省上年平均工資標準測算,其它按全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測算。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6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按要求,由用人單位代個人繳納(個人繳納部分)“三險一金”,發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438元,如用人單位不代繳的,發放工資標準不得低於590元。
由於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590元含“三險一金”,已無法對應現行等級工資標準,對仍實行等級工資的用人單位,要按照職工等級工資標準,按崗(職)位對應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確定。對應後的等級工資標準高於工資指導價位標準的,可按原標準發放。今後執行等級標準的用人單位要逐步向崗位工資過渡。
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應按本企業實際情況,合理測算和調整計件單價,其相應的折算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由用人單位提供食宿的飲服行業,支付員工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由於生産任務不飽滿,但勞動者仍按用人單位要求,實行正常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調整人員和崗位,為勞動者提供正常工作任務後,方可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相應規定。
對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人員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