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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總要求各地工會加強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和調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7日   來源:工人日報

    工會組織積極推動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我國最低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基本建立

    針對近來輿論較為關注的各省市“最低工資”是否低於國家標準,工會在參與制定及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上是否到位問題,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今天明確表示,工會不僅長期以來高度重視並積極推動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且有效推動了最低工資標準的適時調整。

    據了解,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中華全國總工會就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首先提出了在中國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議,受到全國人大和國家決策機關的重視。在工會的大力參與和可行性研究的科學依據支持下,原國家勞動部于1993年頒布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並明確提出:“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作為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工會非常重視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和執行情況,全總每年都對全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實施和調整情況進行監測。2003年,全總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專題調研後,提出了“儘快修訂《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建立最低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最低工資標準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爭取在幾年之內推動全國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最低工資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40%~60%的水平”,“充分發揮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的作用,落實好《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等政策建議。中央領導同志非常重視,作了明確批示。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制定《最低工資規定》時採納了全總的意見。

    為使廣大職工學懂會用《最低工資規定》,全總還下發通知要求各級工會認真宣傳落實《最低工資規定》,並在全國範圍開展貫徹落實《最低工資規定》宣傳周活動,編寫《勞動報酬維權手冊》免費發給職工。各地工會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和全總的要求,積極參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和最低工資規定的落實。

    但需注意的是,《最低工資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部分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不及時,少數地區沒有制定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沒有將勞動者的“三險一金”納入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的考慮因素,一些用人單位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等等。

    對此,全總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全總將再次下髮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工會進一步加強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工作,推動地方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建立正常調整機制;爭取用3到5年的時間逐步使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40%~60%的水平。並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以進一步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築牢維護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防線。(王嬌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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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企業最低工資規定》進行修訂,出臺《最低工資規定》以來,各級工會積極會同有關各方不斷推動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截至目前,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並按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把勞動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作為參考因素。2006年,已有天津、吉林、黑龍江、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河北、山西、陜西等省最低工資標準達到了當地社會平均工資40%~60%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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