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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對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的單位與個人提出嚴格要求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3日   來源:山西日報

    食品生産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這是記者在6月28日召開的山西省衛生監督工作會議上獲悉。

    據了解,從今年7月1日開始,山西省對從事食品生産、經營和餐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求更加嚴格,因為新修訂的《山西省衛生廳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對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條件、資質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同時規範了申請與發放程序、責任追究等。《辦法》還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應當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産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衛生行政部門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衛生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行政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記者 張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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