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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促推行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3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加快推進實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並確保今年年底前在全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全面到位。

    通知指出,推行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法規有要求,現實有需要,實踐有經驗,是構建和諧社會、實施土地管理法規和完善徵地程序的客觀需要,是有效化解徵地矛盾和糾紛的有效途徑。

    針對各地在制定協調裁決辦法時要注意的問題,通知強調,協調裁決的範圍是針對被徵地農民與實施徵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主要包括對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對適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對被徵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徵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認定有異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計算徵地補償費的地區,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等三種情形。協調裁決不對經依法批准的徵地合法性進行審查,不代替行政復議和訴訟。

    通知指出,協調要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兼顧合理性審查。

    合理性審查的標準是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各地要在對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調查、統計的基礎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仲介組織對被徵地土地進行評估,進一步量化合理性審查的標準。同時,必須貫徹協調前置、重在協調的原則,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未經協調的案件,不能進行裁決。裁決機關受理裁決案件後,也要先行組織協調。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依法作出裁決決定。另外,協調和裁決都必須有明確的時限要求,防止裁決案件久拖不決,協調和裁決的程序、過程和結果也要公開透明。

    通知還指出,部決定將推進實施這項制度作為“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考核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執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標。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明確職責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努力實現機構、人員、經費和責任四到位。同時,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行動,確保這一制度年底前在全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全面到位。國土資源部將以是否出臺裁決辦法、是否落實裁決機構和人員、是否依法受理和辦理裁決案件作為裁決制度是否到位的重要標誌,對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檢查。(記者 李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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