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1月11日電(記者張曉松、明星)以前,徵地補償安置發生糾紛,可以來信來訪反映問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今後,農民群眾解決徵地糾紛有望獲得新的途徑。國土資源部已要求各省、區、市,力爭年內建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
記者從11日在長沙召開的“建立完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座談會”上了解到,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是一種專門針對徵地糾紛設立的法律制度,強調通過專門手段解決爭議,具有準司法的性質。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凡是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均可申請協調和裁決。一般情況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再向批准徵地的機關,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對徵地中補償安置爭議進行裁決,不僅是國際通行慣例,也是我國的一項法律制度。但到目前為止,全國只有湖南、安徽、重慶三省市建立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表示,近年來,土地信訪數量居高不下,且大多與徵地補償安置有關,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規規定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在全國絕大多數地區沒有建立起來。
針對這一情況,國土資源部已要求各省、區、市,增強對推行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儘快確立工作機制,及時出臺裁決辦法,保障人員和經費,力爭在年內普遍建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
李元表示,隨著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在司法救濟渠道之外,為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開闢一條更具專業化的訴求渠道,有利於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糾正那些不當的行政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