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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農民權益 推行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5日   來源:人民日報

    在安徽蕪湖市鳩江區灣裏鎮,袁家芝和胡起東已經是“老信訪”了。1999年10月以來,他們一直為被徵用的800多畝土地奔忙在各個政府部門,要求增加徵地補償。

    2005年,他們得知了一個新渠道:讓省政府“裁決”。雖然他們並不知道“裁決”到底是什麼,但問題還真解決了。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當年12月22日裁定:每畝6000元標準,發放到戶,蕪湖市政府收到裁決之日60天內,查清支付、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實際上,2004年底,安徽省作為全國三個試點地之一,已經建起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而另外兩地——湖南和重慶則更早,2001年就開始“試水”。

    截至目前,安徽省國土資源廳一共收到徵地補償爭議裁決申請102件,受理37件,接待群眾200多批次,提高徵地補償款3800萬元左右。湖南省國土資源廳也承辦了裁決案件52起,只有3起裁決案件的申請人由於不服裁決決定向省政府法制辦申請復議。

    誰來裁決:如何避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目前,三省的徵地補償爭議裁決,都由國土資源部門承擔。而徵地補償標準的確定,也與國土資源部門相關。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地方案擬訂,並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國土資源部門來裁決徵地補償爭議,不免給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感覺。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法規處相關工作人員龍舟告訴記者:在裁決制度草創之初,湖南省曾提出由省政府法制辦承擔裁決工作,但最終還是由國土部門負責。爭議雙方不服裁決時,還要到省政府法制辦申請復議,相當於由同一級政府裁決了兩次,無形之中把國土部門推到尷尬的境地。龍舟説:“爭議裁決最好由相對中立的機構承擔。”

    安徽的裁決任務,最初也由省政府法制辦承擔,但徵地矛盾大,而且沒有具體的辦理程序和裁決標準,處理起來比較困難,無法及時裁決。最後,工作仍然落到了國土資源廳身上。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有關人士則建議由國家對裁決的機關、效力等問題進行規範和調整,如規定各級政府為徵地補償爭議裁決機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為具體的辦理部門;明確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産生效力,不能對其提起行政復議。

    如何裁決:“沒有標準,怎麼裁?”

    湖南蘭溪米業新城的建設徵地,涉及蘭溪鎮白家段村牛車湖等4個村民小組117戶375人。蘭溪鎮政府確定補償標準為每畝1萬元包乾到戶,但村民認為補償過低,協商不成後,向湖南省政府提出了裁決申請。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先後5次發函或派人前往協調解決,但沒能成功,2005年1月21日,省政府作出裁決,撤消了蘭溪鎮政府的徵地補償標準。

    雖然大部分的裁決是圍繞補償標準進行,但實際上,農民反映的情況,還包括批次徵地補償費標準,具體地塊和個人應得的土地補償費數額、補償費發放不到位、同地不同價等各種問題。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處黃髮儒處長介紹,如果將這類因徵地補償而發生的爭議全部納入裁決的範圍,在目前這種體制下無法及時有效解決。

    對“裁決標準”也有爭議。在安徽,就有“新標準”和“舊標準”的差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與原土地管理法,對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不一致,有8件案件,批准用地時間在1999年1月1日前,而實施徵地時間在1999年1月1日後,甚至2001年以後,徵地時還按原標準給予補償,被徵地農民普遍不能接受。

    另一方面,新法實施以後,各地制定的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沒有及時修改,徵地仍按舊的標準進行補償,此類案件也佔有相當數量。另外在徵收土地方案中,有的沒有具體區分被徵土地地類的補償標準,有的徵地補償費發放很籠統,沒有區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數額,徵地補償分類不規範。

    黃髮儒感嘆:“裁決,標準是關鍵。沒有標準,怎麼裁?”

    裁決前後:誰來保證裁決的效力?

    “協調”是“裁決”的“前奏曲”。安徽省規定對徵地補償有爭議,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天內,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達不成協議的,再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裁決前,裁決機關還先行組織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協調會議紀要或者協調協議書的,不再裁決,協調不成的,再行裁決。

    裁決後,在湖南,目前只有三種處理方式:維持、撤消和部分撤消。這顯然過於簡單。

    這種簡單的裁決形式帶來了兩個後果:一是效力不大,原來的補償標準被撤消後,徵地的地方政府重新制定的補償標準,只是對原標準作些微調,仍符合法定的標準,不能平息村民的不滿,致使村民再次申請裁決。二是沒有退出機制,一些案件超出國土部門裁決範圍,或裁決事實、法律依據不足,讓裁決機關進退兩難。為此,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在去年增加了“變更”和“不予支持裁決申請”等裁決形式。

    即使是做出了裁決辦法,效力也有限。“畢竟效力等級不高,重視程度和貫徹力度也遠遠不夠。”黃髮儒無奈地説,“同時,法律也沒有規定市、縣政府不進行協調和不進行答覆應當承擔的責任,而且對裁決的效力、裁決執行以及能否提起訴訟等未做規定。”

    徵地補償爭議將推行裁決制(新聞背景)

    年內力爭覆蓋全國

    2006年初,國土資源部宣佈,在試點基礎上,力爭年內在各省區市建立起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隨著這項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在司法救濟渠道之外,為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開闢一條更具專業化的訴求渠道,有利於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糾正不當的行政行為。

    對徵地中補償安置爭議進行裁決,是我國的一項法律制度,具有準司法的性質。1999年1月1日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涉及土地問題的信訪數量居高不下,且大多與徵地補償安置有關,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規規定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在全國絕大多數地區沒有建立起來。

    徵地補償裁決的審查機關為批准徵地的機關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裁決申請人應是徵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被申請的裁決機關一般為市縣人民政府,裁決機關相對比較中立。裁決以解決糾紛為目的,對於調解不成的才行使裁決權。裁決制度專門針對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專業化程度更高。目前,全國有湖南、安徽、重慶三省市建立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

    保護被徵地農民權益  相關部門怎麼説

    2月22日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

    在工業化、城市化過程當中徵地,最重要的是處理好幾方面的矛盾:第一是耕地的減少和確保農業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的問題;第二是對被徵地農民的經濟補償問題;第三是失去土地之後的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的問題。

    3月8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杜鷹:

    農村土地徵用、佔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已定,如果是公益性用途,必須提高徵佔用地補償標準;如果是商業性用途,必須引入市場機制。

    3月8日 農業部副部長尹成傑:

    對耕地的佔用要嚴格審批,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儘量減少失地農民,合理補償,安排失地農民就業,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月11日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

    2004年,國務院就頒布了《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其中改革徵地制度的8個要點,都圍繞保護農民權益展開。在徵地補償上,要保證“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在徵地的程序上,強調了“對被徵地農民事先告知和對土地現場調查的確認,並賦予可要求聽證的權利”,補償費的分配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從制度上防止一些鄉鎮、村幹部的截留和挪用。

    3月18日 國土資源部部長孫文盛:

    在新農村建設中,要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要嚴格徵地管理,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對補償標準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實,不能有效保證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不得報批用地。

    數字鏈結

    每年農村正常佔用的土地:400多萬畝

    其中屬於農民的耕地:約200多萬畝

    可能造成的失地農民:100多萬人(資料來源:農業部)(記者 周立耘 何 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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