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市縣政府低價出讓土地、違規減免核算出讓金、擠佔和挪用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海南省政府日前發出通知,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與使用管理工作。
省政府明確規定,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主管部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代徵部門。其他部門或者單位,包括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一律不得徵收土地出讓金。
各市、縣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標底或底價,競價低於標底或底價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和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租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其作價不得低於按照協議出讓方式所確定的最低價。
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土地出讓金。對已經出讓的土地,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但對工業用地、社會公益事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經依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者調整土地出讓金。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取消以劃撥方式供地。
省政府還規定,不得違規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抵償政府債務。各市、縣政府不能直接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記者 侯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