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加快推進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民政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快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自2005年經國務院批准,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全面啟動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關於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號)精神,立足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方案,以標準地名標誌設置為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切入點,規範地名,建立地名數據庫,推動了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實施。但是,各地開展工作情況很不平衡,一些地方由於認識不到位、管理體制不順、資金不足等原因,工作進展緩慢。
為加快推進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本次兩部委聯合下發的《通知》中強調,各地民政、財政部門要從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公共服務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這項工程的重要意義,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主動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總體規劃,儘快制定本地區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實施方案,力爭2006年底前啟動這項工程。
《通知》要求各地合理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加快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制定和完善地名管理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加快全國縣鄉鎮標準地名標誌設置工作,加快地名數據庫建設工作。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建立財政投入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公益服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政府服務與民間服務相結合的地名公共服務運行機制。各地民政部門要認真對地名公共服務工程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合理提出需要財政給予支持的項目;各地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根據需要和財力可能,合理安排項目資金,加強資金管理,促進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省級財政對財政困難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