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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頒布兩辦法治理生態環境和規範城市污水處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4日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為保護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礦山生態環境因開採遭到破壞,根據《吉林省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條例》,吉林省政府制定《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7月17日頒布實施。

    該《辦法》包括十八條。其所稱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是指採礦人在銀行專戶存儲,用於其在開採礦産資源的過程中,對遭到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和治理的專項備用資金。開採礦産資源,涉及水土保持、佔用徵用林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備用金的存儲標準根據礦區面積、開採方式及其對礦山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確定;採礦權受讓人自獲得採礦權之日起,承擔相應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義務;備用金專項用於因開採礦産資源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治理和被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不得挪作他用;恢復治理礦山生態環境,應當按照本省規定的恢復治理標準進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標準,礦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採礦權人恢復治理礦山生態環境,可以一次性自立,也可以分期治理。《辦法》還明確若採礦人不能實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地質礦産主管部門可以提取相應數量的備用金,組織人力代替採礦權人,實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等。

    為規範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根據吉林省實際,吉林省政府日前頒布《吉林省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包括十七條十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污水處理活動,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特許經營;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項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的發展需要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工作;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期限根據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城市人民政府選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參加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投標要符合六種條件;中標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授予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並簽訂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合同;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在合同的約定以外承擔政府指令性公益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下達該任務的政府應當給與其相應補償;因行政區劃變更與城市政府隸屬關係發生改變的,又改變後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繼續履行原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擬終止合同的,必須在3個月之前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還應當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企業停産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因城市人民政府的不當行為使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不履行合同的,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負賠償責任;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重新選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原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在履行合同期間未違約,並且參加投標的,在同等條件下就有優先中標的權利;對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後果等四種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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