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5日,商務部發佈該年度第88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韓國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調查産品範圍與原反傾銷調查的産品範圍一致,即苯酚,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110。
經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商務部《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暫行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商務部于2006年9月5日發佈該年度第64號公告,公佈對上述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案件的裁定。
經新出口商復審確定原産于韓國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苯酚産品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0%。
在本次復審調查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依立案公告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交的保證金,按本次復審裁決所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差額部分應予退還。
在對原産于韓國的進口苯酚實施反傾銷措施期間,韓國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應參加相關復審。
本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自2006年9月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