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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財務司司長強調建立新的利益分配機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8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

重在建立新的利益分配機制——國土資源部財務司負責人談《通知》運用經濟手段參與調控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8條,其中直接與經濟政策有關的就有5條。更加注重運用經濟手段參與宏觀調控,是《通知》的一個突出特點。”國土資源部財務司司長賴文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開篇明義。

    當前土地管理存在種種問題的根源在於利益驅動。《通知》的核心在於從機制入手,對土地收益進行調整,重在建立起一種更為科學的利益分配機制。建立這種利益機制,要著重處理好當前與長遠、城市與農村、政府與農民的關係

    賴文生認為,當前國土資源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根源之一在於利益驅動。地方各級政府和用地者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是造成土地管理出現大量違法違規現象的根本原因。經濟增長必然要求用地,通過土地出讓,政府獲得收益,用以擴大投資,又拉動經濟增長,通過經濟增長再增加地方收入……在這樣一個循環裏,最根本的是利益引導。在沒有有效約束的情況下,結果便是導致大量土地和耕地被佔用,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得不到保障。

    “《通知》突出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宏觀經濟,其核心就是從體制和機制入手對土地收益進行調整,對經濟關係進行重構,調整各方面的利益關係,重在建立一種新的利益分配機制。”賴文生指出,建立新的利益分配機制,關鍵要處理好三個方面的關係。一是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不能犧牲今後長遠的利益、透支土地的未來收益,來謀求當前的經濟增長。二是城市和農村的關係。部分耕地轉變為建設用地,在我國目前工業化、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過渡階段是不可避免的。在這個過程中,處理好城市與農村的關係,用城市的土地收益反哺農村,在促進城市化的同時,加快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至關重要。如果農村問題、農民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必然會帶來更多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三是要處理好政府與農民的關係。如果在徵地過程中對失地農民的補償不到位,安置不恰當,農民的長遠生計沒有保障,就會形成失地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矛盾。

    他認為,處理好上述三者關係,是建立科學的、長遠的土地利益機制的出發點。當然,“我們並不能要求通過一項政策來解決所有的問題,關鍵是要建立一種機制來及時地調整利益分配,引導和規範用地行為,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符合科學發展觀,體現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這也是處理好公平與效率問題的重要方面,收入的再分配是政府實現公平目標的重要手段。建設和諧社會,必須公平與效率並重。運用經濟手段參與宏觀調控,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建立起一種機制,調節好各方面的利益分配。”

    《通知》提出調整五項經濟政策,這是土地政策與財稅政策相結合參與宏觀調控的政策工具。重在調整和規範政府的收益分配

    《通知》到底運用了哪些經濟手段來參與宏觀調控?賴文生認為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是土地出讓收入納入預算管理。規定土地出讓收入要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這意味著市、縣政府不能再隨意地支配和使用土地出讓收入,而是要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經過批准才能使用。有了這項規定,以前存在的土地出讓收入“體外循環”、資金使用缺乏監督的問題得到遏止,也使徵地補償支出的足額到位有了政府預算的保證,有利於各項規定的支出得到落實。

    二是規定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向“三農”傾斜。從當前土地出讓收入的整體情況看,去年全國土地出讓總收入5800多億,凈收入2100多億,而全國財政收入是3.16萬億,地方財政收入2.66萬億。儘管土地出讓收入的統計口徑還不完善,但毫無疑問土地出讓收入在地方各項收入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加上一些地方管理不規範,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城市建設,成為政府投資的重要來源。針對這些問題,《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土地出讓收入的用途,如保證農民徵地補償足額到位,保證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證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對解決社保費用不足的問題,明確提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通知》還規定“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要資金的不足,其餘資金應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土地收益向“三農”傾斜的原則。

    三是提高補償建設用地的取得成本,降低地方政府新增建設用地的收益。在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和結構的前提下,提高縣、市政府新增建設用地的取得成本,具體的措施就是要提高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標準。同時調整耕地佔用稅的徵收標準,提高使用建設用地的成本。提高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從根本上講是要控制縣市政府多佔耕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好處,從利益機制上“嚴控增量”。提高標準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仍然用於耕地,用於農業,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並向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産區傾斜。取之於土,還要用之於土。

    四是加大建設用地的保有成本。也就是《通知》中提出的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從現行的稅費標準看,城鎮建設用地一旦取得以後,稅費過低,從而導致佔多用少,粗放利用、閒置浪費土地現象突出,這不符合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要求。提高稅費標準,從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建設用地的保有成本,引導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推動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五是實行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通知》明確統一制定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這些經濟政策是針對一些地方人為壓低工業地價,工業用地出讓低地價、零地價甚至負地價等問題提出的。這項制度的建立,使得今後用地者必須付出足夠的成本才能取得工業用地,對於工業用地的過度擴張將會起到抑製作用。同時也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土地市場,營造一個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賴文生表示,更加注重運用經濟手段參與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要提高經濟手段調控的有效性,需要有具體的政策工具,更需要準確運用。他告訴記者,目前國土資源部正在與財政部等部門一起研究制定《通知》的有關配套文件。按照《通知》的精神,對建立利益分配機製作出進一步的制度規定。在制度執行中,還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得到落實,並在執行中不斷予以完善。(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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