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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産監管總局發文明確煤礦資源整合底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9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什麼樣的煤礦才可以進行資源整合?絕不是所有的煤礦都可以整合,特別要防止有的以整合為名拖延關閉或不關閉。"日前,國家安監總局一位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新近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煤礦資源整合的底線。

    煤炭資源整合必須是合法礦井對有開採價值的資源進行整合,所有納入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按照先關閉後整合、以大並小、以優並差的原則進行整合,並按照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管理。煤炭資源整合後礦井規模,必須達到下列要求:山西、內蒙古、陜西不得低於30萬噸/年,新疆、甘肅、寧夏、青海、北京、河北、東北及華東地區不得低於15萬噸/年,西南和中南地區不得低於9萬噸/年。未依法重新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煤炭生産許可證的整合礦井一律不得組織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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