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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要求進一步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力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2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公安部要求認真貫徹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五個“嚴禁”規範執法行為

    日前,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全國公安機關認真貫徹執行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以下簡稱《條例》),依法嚴格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力度;同時不斷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切實加強對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

    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認真履行好《條例》賦予的職責,督促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建設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儲存倉庫,設置技術防範設施,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加強值班巡邏,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嚴格按照條件、程序、時限等,認真受理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申請,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為企業生産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對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不向公安機關備案,不到公安機關核銷《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等違反《條例》規定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活動,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指導監督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記錄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並將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進一步加快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並實現區域聯網,達到對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動態監控,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效能;嚴格督促爆破作業單位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並將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嚴防民用爆炸物品從使用環節流失;加強對爆破作業人員考核和涉爆從業人員的背景審查工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産、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主動適應新制度對執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斷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加強監督制約,規範執法行為。嚴禁公安機關及民警以任何形式從事或參與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和爆破作業活動,嚴禁人為設置障礙限制其他地區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單位進入本地市場,嚴禁濫用行政許可權和自由裁量權,嚴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對人的財物,嚴禁辦理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件違法“搭車收費”。直接辦理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件的公安機關,要將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時限以及本機關辦證流程、審批負責人、辦理許可證情況、不予辦理許可證件的理由等對外公佈,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公安部還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對本地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凡與《條例》相抵觸的,要及時予以廢止或提請人民政府予以廢止。

    目前,公安部按照《條例》的授權,正在制定《爆破作業分級管理辦法》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許可證件式樣。為確保新舊條例銜接過程中不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確保監管工作到位,在公安部《爆破作業分級管理辦法》實施前,原由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件繼續有效;新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件啟用前,原由公安部公佈的《爆炸物品購買證》、《爆炸物品運輸證》式樣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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