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國家海洋局在京召開了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示範電站建設研討會,旨在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法》和財政部《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研究部署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站建設相關問題。此次會議透露了一個重要信息:開發海洋可再生能源是事關沿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大事,我國十分重視包括海洋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
海洋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海流能、海洋及海島風能和太陽能等,具有清潔、無污染、儲量大等特點。據專家預測,海洋可再生能源將成為21世紀沿海地區和島嶼重要的補充能源。目前,除潮汐能開發利用比較成熟外,其他能源的開發尚處於技術研究和示範試驗階段。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較低,尚未形成産業規模,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並明確規定國家財政設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可用於支持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2006年7月4日,財政部又專門印發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
國家海洋局作為全國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全國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思路》,並正在會同財政部起草了《海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根據《全國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思路》,我國將在今年陸續啟動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站建設、海島可再生能源資源勘查與評價、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共性關鍵技術自主創新及集成等幾項工作。
此次會議研究部署的海島獨立電站建設工作,計劃在我國沿海省中選擇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海島,以波浪能、潮流能、潮汐能與海島風能、太陽能互補的方式,建設海島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補獨立電站。每個電站的建設週期為2年~3年,年平均發電量在20萬千瓦/時以上,滿足大約500人以上的海島常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海水淡化的用電需要。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張宏聲、國家海洋局辦公室(財務司)主任(司長)李春先、海域管理司副司長呂彩霞出席會議。遼寧、山東、浙江、福建等省海洋廳(局)的主管領導和海域處處長參加了會議。大家紛紛表示將積極參與示範電站的建設,實現海島的可持續發展。(中國海洋報記者 言 海 陽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