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人口計生委印發農村計生家庭獎勵制度管理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7日   來源:人口計生委網站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發放

    第十五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實行“國庫統管、分帳核算、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的原則。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

    第十六條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核實獎勵扶助對象人數,編制資金需求計劃,管理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掌握並監督代理髮放機構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財政部門負責獎勵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及時足額撥付資金並加強監督管理,實現封閉運行。督促代理髮放機構將獎勵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地方財政通過財政年報向上級財政部門反映專項資金到位、發放和結存情況。

    代理髮放機構負責制定資金髮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代理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儲蓄賬戶,將獎勵扶助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並將資金髮放情況反饋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社會監督由監察或審計部門牽頭,推行社會公示制度,鼓勵廣大群眾參與對制度運行的全過程監督。

    第十七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按基本標準,西部試點地區中央財政負擔80%,地方財政負擔20%;中部試點地區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50%;鼓勵東部地區自行試點。

    第十八條 各省(區、市)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自行確定有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統一代理髮放機構。 代理髮放機構要為獎勵扶助對象開設個人儲蓄賬戶,並對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設立專賬,分別核算中央財政撥付和地方財政安排的獎勵扶助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中央財政負擔的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每年6月30日前下達到試點省份;地方財政負擔的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二十一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到位後,人口計生部門應及時將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提供給代理髮放機構;代理髮放機構應在8月31日前將專項資金一次性劃撥到獎勵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並將建立個人賬戶和專項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反饋給地方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第二十二條 省級人口計生部門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上年度獎勵扶助專項資金髮放情況,9月30日前報送下年度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和資金需求計劃。上述情況和資金需求計劃同時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國家人口計生委10月3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下年度個案信息和資金需求計劃。

    第二十三條 省級代理髮放機構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獎勵扶助專項資金髮放情況等相關信息資料報送省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並會同人口計生部門輸入“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發放給獎勵扶助對象的獎勵扶助金以年為單位計算。獎勵扶助對象持有效證明到代理髮放機構認定的發放網點支取獎勵扶助金。

    第二十五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形成的結余,區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於抵扣下一年度相應獎勵扶助金的額度。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人口計生部門建立獎勵扶助資金的監督檢查機制。財政部和國家人口計生委每年採取直接或委託方式對各地資金測算、撥付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對代理髮放機構資金運行情況的監督。代理髮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髮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取消代理髮放資格,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從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獎勵扶助範圍和獎勵扶助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專項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二十九條 對騙取、冒領獎勵扶助金的,由人口計生部門和財政部門追回已經領取的獎勵扶助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監督評估

    第三十條 獎勵扶助制度社會監督評估的基本原則是:

    (一)獎勵扶助制度的社會監督實行群眾監督、行政監督、人大政協監督、社會仲介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以上紀檢監察或審計部門牽頭,人口計生、財政等相關部門和社區新聞媒體、仲介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評估。

    (二)堅持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的全過程實施全方位的監督評估。把監督評估納入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使各方面、各層次的監督評估貫穿于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以及政策宣傳、組織實施的每個環節。

    (三)把資格確認過程中的群眾參與和公示作為社會監督的重點,建立嚴格規範的資格確認程序和獎勵扶助政策對象公開公示制度。充分發動群眾參與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過程的監督。

    (四)把獎勵扶助制度運行情況的監督評估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加大考核評估的權重。各級人口計生委要酌情對每個年度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程序和準確性、群眾對獎勵扶助政策的知曉率和對獎勵扶助工作的滿意度進行抽查和綜合評估。

    第三十一條 獎勵扶助制度社會監督和評估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村民和村(居)民委員會對獎勵扶助對象進行集體評議;

    (二)縣、鄉、村對新進入或退出的獎勵扶助對象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佈;

    (三)縣、鄉人口計生部門對村級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情況進行檢查;

    (四)國家、省、地(市)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情況進行抽查和審核;

    (五)國家、省、地(市)、縣(市)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對委託發放機構資金髮放的情況進行抽查和審核;

    (六)國家、省、地(市)、縣(市)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對獎勵扶助政策的群眾知曉率和工作滿意度進行抽查評估;

    (七)省、地、縣人口計生部門結合目標管理考核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年審;

    (八)縣以上紀檢監察或審計部門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審計;

    (九)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獎勵扶助制度監督員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十)各級財政部門和縣以上仲介機構對獎勵扶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績效評估。

    第三十二條 獎勵扶助制度社會監督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是:

    (一)對資格確認過程的監督。重點監督“三級三審核,村級三公示”,即:個人申請村級審議公示;鄉級初審村級公示;縣級確認村級公示。

    監督內容包括:獎勵扶助的政策和標準是否公開;資格確認的準確性;資格確認是否程序符合;獎勵扶助對象的基本情況是否公開;政策執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具體要求:

    1、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重點監督資格確認過程是否嚴肅、認真,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切實履行了公示制度;

    2、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開,建立接聽、記錄、處理的專項制度。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指定專(兼)職人員受理群眾的批評、建議、申訴、舉報,為群眾的監督提供服務;

    3、將群眾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的滿意度納入群眾評議行風活動內容,接受廣大群眾公開評議。

    (二)對資金管理和發放過程的監督。重點監督資金預決算、專戶管理、資金撥付和代理髮放機構及時足額將獎勵扶助資金劃轉到個人賬戶的情況。

    監督內容包括:財政專戶設立和資金封閉運行的情況;各級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撥付到代理髮放機構;代理髮放機構是否嚴格執行委託協議;是否存在虛報、冒領、抵扣、貪污、挪用獎勵扶助資金的情況。專項資金結存情況;獎勵扶助金髮放的社會經濟效益。

    具體要求:

    1、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要定期對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封閉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2、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要定期對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撥付委託發放機構,以及委託發放機構建立個人帳戶和注入資金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3、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要積極協助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4、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要結合年審和對群眾滿意率的調查,綜合多種因素進行獎勵扶助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績效評估。

    第三十三條 考核評估

    對獎勵扶助工作進行考核評估的基本指標是:

    1、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準確率;

    2、獎勵扶助金髮放的及時率和準確率;

    3、幹部群眾對獎勵扶助政策知曉率;

    4、幹部群眾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的滿意率;

    5、黨政領導重視程度和機關部門的參與程度;

    6、獎勵扶助制度是否按統一的規範運行。

    獎勵扶助制度的考核評估由各級政府或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受各級政府或相關部門委託,民意調查中心、社會仲介組織、新聞媒體等單位組織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進行調查評估。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相關鏈結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將全面推廣
· 農村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制度改善受益農民生活
· 人口計生委介紹農村計劃生育服務現狀與發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