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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辦發佈關於開展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督查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30日   來源: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關於開展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督查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産工作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督促各地按照制定的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三年規劃,繼續加大煤礦整頓關閉、資源整合工作力度,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決定組成督查組,對部分省(區、市)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開展聯合執法督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區

    河北、山西、遼寧、黑龍江、安徽、河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等12省(市)。

    二、督查的主要內容

    1.貫徹落實《通知》和全國安全生産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情況。各地將《通知》印發到地方各級有關部門、煤礦企業和各類煤礦情況;煤礦整頓關閉三年規劃制定和落實情況,是否提出了到2008年和2010年保留小煤礦數量限制目標,是否將關閉煤礦的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四季度安全生産工作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2.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進展情況。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針對16種關閉礦井類型核查並提出需要關閉的礦井名單情況;2006年關閉礦井名單落實情況,是否在當地主要媒體進行了公告;公告關閉的礦井相關證照吊(注)銷和實施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生産規模在3萬噸/年及以下礦井數量和關閉情況。

    3.煤炭資源整合情況。貫徹落實《通知》和安全監管總局等11部(委、局)《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 規範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48號)的情況。對納入資源整合的礦井重新進行核查情況:一查方案,是否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訂的煤炭資源整合方案,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二查證照,資源整合的礦井是否為證照齊全的合法礦井;三查資源,已關閉或屬於16種關閉範圍的礦井資源納入整合是否經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認定並經重新規劃;四查程序,資源整合主體是否按照建設項目履行了審批(核準)程序,是否為一個法人主體、一套生産系統,是否存在一證多井情況;五查規模,資源整合是否貫徹以大並小、以優並差、先關閉後整合的原則,整合後形成的礦井規模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4.煤礦建設項目情況。貫徹落實《通知》和發展改革委等5部(委、局)《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情況。對煤礦基本建設項目核查情況:一查核準,煤礦建設項目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核準,"安全專篇"是否經過審查;二查資質,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三查違規,是否存在違規越權審批、違規建設、施工等問題;四查措施,在建設期間安全生産責任制是否落實,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五查管理,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三、督查時間

    11月7日~25日,督查時間8-10天。具體出發時間由各督查組組長單位掌握,並通知有關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四、督查人員組成

    此次督查共分12個組,每組6~8人。組長分別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全國總工會等7個部門領導同志擔任;成員由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聯絡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電監會、全國總工會等12部門有關司局人員,國家安全生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安全監管總局煤炭信息院、中國安全生産科學研究院、中國煤炭工業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等單位人員組成。同時邀請有關新聞單位記者參加。

    五、督查方式

    1.聽取彙報、查閱資料。督查組要聽取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關於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進展情況的彙報,查閱相關資料。

    2.突出重點,現場抽查。要選擇問題比較突出、矛盾比較集中的地區進行重點檢查。要採取針對性檢查和現場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查。原則上每組應檢查2個市(地)、3 個縣(區)、8個以上礦井(包括資源整合、停産整頓、建設項目、關閉和正常生産等各種礦井)。

    3.提出建議,促進整改。督查工作結束後,各組要形成督查報告,指出所到省(市)煤礦整頓關閉和煤炭資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要求和建議,並與省(市)人民政府交換意見。要注意發現和總結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

    4.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邀請新聞單位派員隨各督查組開展工作,及時報道相關情況,對重大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曝光。

    六、其他事項

    國務院安委會未安排督查的産煤省(區、市),由各省(區、市)安全生産委員會按照上述督查內容組織自查,並將自查情況於11月25日前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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