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7日,科學技術部部長徐冠華簽署部長令,發佈《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處理辦法》)。11月9日,科技部召開新聞通氣會,向公眾介紹了相關的情況。科技部副部長尚勇出席了通氣會。政體司司長梅永紅簡要介紹了《處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辦公廳主任李朝晨主持了此次通氣會。
2002年以來,針對科技評價和計劃管理制度不健全、評價體系不完善、評價方法不規範等問題,以及科技界反映的學術浮躁、學術腐敗等現象,科技部從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入手,會同有關部門作出了《關於改進科技評價工作的決定》,相繼出臺了《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科技部科技計劃課題預算評估評審規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關於在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決定》、《關於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科技部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從多個方面加強制度建設,標本兼治,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治理學術浮躁等不正之風,優化創新環境。特別是“漢芯”事件查處後,科技部進一步研究加大懲治力度的措施,以保證出臺的制度文件得到真正的落實執行。
科學技術部這次制定和發佈《處理辦法》,主要是基於以下背景:一是我國社會各界都在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榮辱觀,科技界應當率先垂范,成為道德建設的表率;二是為了貫徹落實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需要培養和造就一支誠實守信、意志堅強、勇於拼搏、敢於創新的科技人才隊伍。三是“漢芯”等一些案件的出現,對我國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提出了要求。四是對學術誠信問題的判定,涉及到複雜艱深的學術問題,必須通過健全的組織、規範的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理。《處理辦法》的頒佈施行,將把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處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也充分表明政府進一步端正學風的基本態度。
《處理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第一章總則,説明了立法依據、明確了《處理辦法》的調整範圍並對調查處理機構的職責範圍做出了規定。關於科研不端行為的種類,《處理辦法》規定了五種情形,包括:(一)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二)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四)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五)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範,並附加了一個兜底條款。目前階段,僅對科學技術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者、推薦者、承擔者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評估評審、檢查、項目執行、驗收等過程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進行查處。關於受理和調查處理機構,《處理辦法》規定:科學技術部、行業科技主管部門和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機構,根據其職責和權限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查處。第二章調查和處理機構,進一步明確了科技部、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在受理舉報、進行調查和處理方面的職責分工,規定了科技部成立科研誠信辦公室並明確了其職責,並對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以及項目承擔單位提出了建立健全處理不端行為的制度要求。第三章處罰措施,對科技部、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的處罰措施做了規定。這些處罰包括:警告、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記過、禁止一定時期申請、執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收繳科技計劃項目經費、降職、解聘、開除等。此外,還對從輕、從重處罰的情形做了規定。第四章處理程序,對如何受理舉報、專家調查組的組成、調查程序、聽證與試驗、調查報告以及處理決定的做出等做了規定。本章還對調查過程保守秘密、披露處理決定等做了規定。第五章申訴和復審,規定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對調查機構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向調查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調查機構根據申訴材料決定是否需要再審。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第六章附則,規定國家科技獎勵中發生的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參照《處理辦法》,並明確了本《處理辦法》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證《處理辦法》的貫徹實施,科技部將與教育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協商,成立國家科學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協調推進科研誠信建設工程。科技部將設立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負責處理與國家科技計劃相關的科研誠信問題。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詳見科技部門戶網站首頁“通知通告”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