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招用職工的工傷險由單位自籌
●民間非營利組織:必須為工作人員買工傷保險
銀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民政、財政等部門聯合出臺了銀川市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新政策。
該政策規定,銀川市轄區內除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他所有事業單位以及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財政全額撥付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事業單位自行聘用、招用職工的工傷保險費,由事業單位自籌;財政差額補貼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自籌並繳納。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初始費率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0.5%%的標準執行;差額補貼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繳費費率,按照《關於確定全市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具體標準有關問題的意見》執行。銀川市財政全額撥款的市屬事業單位以及三區三縣(市)全額撥款事業單位,2007年1月1日起為全部職工參保;至今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財政差額補貼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2007年3月底前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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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年申報工傷保險 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
銀川市對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職工工傷保險做出新詮釋,超過1年申報工傷保險,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
今年10月底,銀川市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單位應在職工發生事故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起30日內,向銀川市勞動保障局申報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單位未按30日期限申報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超過1年後申報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記者 王海英 實習生 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