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經國務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5日起,對國內信函和明信片資費做如下調整:
一、信函資費:首重100克以內,由每重20克或其零數本埠(縣)0.6元、外埠0.8元調整為本埠(縣)0.8元、外埠1.2元;100克以上的續重資費不變。
二、明信片資費:由每件0.6元調整為0.8元。
國家郵政局和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將對資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熱誠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用戶的支持和監督。
特此通告
國家郵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