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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調整放寬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2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1.銀監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背景、原因和意義是什麼?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産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文件中提出鼓勵在縣域內設立多種所有制的社區金融機構,大力培育小額貸款組織,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的要求,加大農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切實提高農村金融服務充分性的要求。

    今年以來,銀監會組織開展了農村金融服務與農村金融競爭充分性快速調查,初步掌握了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狀況,找出了當前農村金融服務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建議。

    為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切實提高農村金融服務充分性,銀監會制定發佈《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若干意見》,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降低門檻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是深化中國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的一項創新之舉,是中國銀行業市場準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標誌著中國銀行業特別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將邁入一個新的階段。

    2、《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若干意見》對農村地區銀行服務有什麼重大突破?

    答:銀監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若干意見》在準入資本範圍、註冊資本限額,投資人資格、業務準入、高級管理人員準入資格、行政審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但我認為,最為重要的突破在於兩項放開,一是對所有社會資本放開,一是對所有金融機構放開。對資本放開,境內外銀行資本、産業資本、民間資本都可以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金融機構放開,在新設三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機構覆蓋面的同時,還增強農村信用社、農村銀行機構和商業銀行三類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服務功能,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大型商業銀行有責任、有義務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通過各種形式向農村地區提供金融服務。

    3.銀監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會不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如何確保這類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答:銀監會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調整放寬,是在股東範圍、註冊資本、業務準入、人員資格、公司治理、行政審批等方面的調整和放寬,而在審慎經營方面的要求方面沒有放寬。在監管要求方面,突出強調監管機構“要強化對資本充足率、資産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資産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的監管”,“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防止出現貸款集中或貸款高度關聯等問題。

    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原則,在具備商業可持續發展條件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對市場容量較小,不具備設立分支機構條件的地區,鼓勵商業銀行創新服務手段,為這些地區提供靈活的服務。銀監會對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寬準入、嚴監管”的原則,對業務發展嚴格監管,對機構風險及時處理,使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保證發展的可持續性。

    4.為什麼要吸收至少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發起人?

    答:吸收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發起人,主要為了引進管理、機制和産品服務,有利於增強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能力,是確保新生銀行從一開始就具備良好基礎的重要措施。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具備銀行經營經驗,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經驗較為成熟,在産品開發、服務支持、清算網絡、人才培養等方面具有優勢。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引入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就可以借助外部的經驗、力量和資源,引入相應的資本、技術、管理、産品和人才,打造新生銀行良好的體制機制基礎,防止“先天不足”和避免走彎路。

    5.申請設立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什麼時候開始受理申請?是否符合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就能獲得批准?

    答:銀監會正在起草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細則,自文件發佈之日起實施。僅限于試點的6個省份。申請設立的機構,除符合本文所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及股權要求外,還要具備其他審慎經營條件。需要強調的是,本《意見》要求的註冊資本是最低限額,按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多少資本就只能經營相應規模的業務,如果業務規模增加,就需要要更高的註冊資本。

    6、新設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現有小額貸款組織有什麼區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産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文件中提出鼓勵在縣域內設立多種所有制的社區金融機構,大力培育小額貸款組織的要求。

    小額信貸組織是依靠自有資金開展貸款業務的經濟組織,不得對公眾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機構通過融資形式獲取資金,以轉貸形式發放貸款。小額貸款組織不屬於銀監會的監管範圍。

    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按照商業可持續發展原則設立的,是在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業務品種較為豐富,可以為農村地區提供更為有效的服務,

    7.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政策,具體包括哪幾類機構?

    答:《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若干意見》包括三類新設立的機構,兩類現有機構。三類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一是村鎮銀行,包括設在縣及縣級市的村鎮銀行,以及設在鄉鎮的村鎮銀行;二是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主要設在村和鄉鎮一級。三是專業貸款業務的子公司,由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兩類現有機構:一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農村信用社,將農村信用社代辦站改造為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二是支持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增設分支機構。上述五類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註冊資本、營運資金、投資人資格和入股比例、業務準入條件和範圍、高級管理人員準入資格、機構審批、公司治理等七個方面均享受調整放寬的政策。

    8.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否能開辦所有的銀行業務,是否能夠跨地區經營?

    答: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村鎮銀行經行政許可可以開辦各類銀行業務;信用合作組織在成員內部主要開辦存款、貸款等業務,不得在成員以外吸收存款;貸款子公司只開辦貸款業務,不能吸收存款。鼓勵並扶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産品和服務。

    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所在區域開展業務。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於社員,確有資金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當地吸收的資金應盡可能多地用於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餘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範,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

    9.對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什麼樣的監管要求?

    答:對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各審慎經營的監管指標和商業銀行標準一致,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産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的,將採取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限制開辦部分業務,限期重組,直至採取接管、撤銷或破産等措施。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促進農村地區各類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的有效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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