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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自明年起將“購買”社區衛生服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4日   來源:福建日報

    記者從省衛生廳獲悉,福建省政府近日出臺了《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指出,從2007年開始,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衛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政府將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相應補助,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標準不低於每年每人15元,經費由省、市、區(縣、市)級財政分擔。

    實施意見指出,到2008年,設區市和有條件的縣級市以街道辦事處為單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覆蓋率達到100%;到2010年,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覆蓋全省區(市、縣)所有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劃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100%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居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得到改善,小病到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的格局基本形成。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業務用房建築面積應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區衛生服務站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城市在新建或擴建居民住宅區時,規劃、建設等部門要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築標準預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房,與居民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房屋産權依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吸引優秀衛生人才進入社區衛生服務隊伍。凡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工作的醫師和護士,可以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職稱考試;鼓勵本科以上醫學專業畢業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在工資待遇方面予以適當傾斜;鼓勵離退休的中高級衛生技術人員經過全科醫學培訓後,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原單位應保持其退休待遇不變。

    各公立醫院特別是省和設區市的大型醫院,必須成立專門的業務科室,指定人員負責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三級醫院至少承擔所在地1個市轄區、二級醫院至少承擔所在地2個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幫扶責任,建立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制度,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逐步承擔大中型醫院的一般門診、康復和護理等服務。(林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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