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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老年人保障草案再審議 長壽補助擬擴至80歲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6日   來源:海南日報

    在12月25日開始召開的海南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上,《海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若干規定(草案)》被再次提請審議。

    老年人界定:60周歲以上公民

    據悉,在上一次的初審稿中,沒有對老年人的概念做出明確界定,因此,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建議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新增參保人員養老金保障條款

    作為老年人的生活保障,足額發放參保人員養老金是政府一直在努力實現的目標。針對個別市縣存在養老保險金不能及時發放、醫療費用不能報銷等問題。此次審議稿中增加了一條規定,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按足額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老年人發放養老金,不得拖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行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保險和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為農村老年人支付養老金或補助。鼓勵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個人購買商業養老、醫療保險。”

    發放長壽補助金範圍擴大至80歲

    在《草案》的初審稿中,規定對一百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發放補助金。但部分法制委員認為,可享受補助金的老年人年齡定得太高,應降低年齡惠及更多的老年人。海南省目前90歲至99歲的高齡老人有9068人。此次審議的《草案》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對八十周歲以上未滿一百周歲的老年人,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給予適當的補助。”

    65歲至70歲的本省老人乘車半價

    《草案》二次審議稿中規定:“六十五周歲以上不滿七十周歲的海南省老年人乘坐公交車半價優惠。”

    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實行優先就診

    此次《草案》的審議稿第十八條中增加規定:“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贍養人確實無力支付醫藥費的,當地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提倡社會救助。”此外,還增加一條規定:“對流浪、乞討的老年人,民政部門應當給予救助。提倡各類社會組織、個人資助或者撫養生活困難的鰥寡孤獨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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