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監事會監督職責,改進監督工作方法,不斷增強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促進中央企業深化改革,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日前,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資發監督[2006]174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若干意見》的總體思路是:繼續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資人監督的定位,緊緊圍繞增強監督的有效性,完善監督職責,提高監督時效,改進工作方式,加強隊伍建設,為提高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水平,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做出新貢獻。
《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監事會工作是國有資産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監事會的監督是出資人監督的重要形式。監事會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出資人要求,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出資人關注的重大事項和企業執行國有資産監管的有關政策規定情況,深入開展檢查,為加強國有資産監管服務。
《若干意見》提出,從2007年開始,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由當年檢查企業上年度情況逐步調整為當年監督檢查當年情況,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進行一次集中檢查,一般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
為適應當期監督要求,突出檢查重點,《若干意見》提出實行分類監督,要求監事會檢查要充分參考和利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
《若干意見》要求中央企業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工作,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檢查。企業召開的有關會議要提前通知監事會。重大事項要及時向監事會報告。企業的有關資料,要及時向監事會提供。
《若干意見》指出,監事會要深入企業,深入一線,深入檢查,不斷提高監督檢查質量。通過加強日常監督,全面了解企業情況,掌握企業真實動態,分析企業存在的問題,確定檢查的重點事項和重要子公司。要增強監督的靈敏性,善於發現問題,認真進行核查,檢查結果要經得起檢驗。
《若干意見》強調,要進一步加強監事會隊伍的建設,嚴守“六要六不”行為規範,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為落實《若干意見》的有關精神,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制定印發了《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監事會分類監督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監事會利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實施辦法(試行)》等3個配套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