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臺辦發言人李維一在臺辦新聞發佈會上就公佈實施《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台灣記者在祖國大陸採訪規定》發表談話。談話內容如下:
為方便在北京奧運會及籌備期間台灣記者來大陸採訪,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制定了《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台灣記者在祖國大陸採訪規定》,今天正式頒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依照奧林匹克運動會慣例,為台灣記者在大陸採訪提供了進一步的便利:
----台灣記者在大陸採訪,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同意即可。
----台灣新聞機構可以通過被授權的大陸勞動服務機構聘用大陸居民協助採訪報道工作。
----簡化了台灣記者攜帶採訪所需器材入境手續。台灣記者攜帶採訪器材來大陸採訪,可在辦理大陸入境手續時,由主管機關授權的相關機構開具器材確認函,持確認函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有效簽注辦理器材入、出境手續;持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台灣記者,可憑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出具的器材確認函辦理通關手續。目前由中華新聞工作者協會或各地臺辦出具保函的作法屆時停止。
《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台灣記者在祖國大陸採訪規定》頒布實施後,2002年頒布的《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依然有效。兩個“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台灣記者在大陸採訪規定》為準;未涉及內容,仍按2002年頒布的《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執行。
我們相信《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台灣記者在祖國大陸採訪規定》的頒布實施,將為台灣記者在大陸採訪提供進一步的方便。我們也將繼續與大家保持一貫以來的良好合作關係,為台灣記者在大陸的採訪提供更好的協助和服務,進一步推動兩岸新聞交流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