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林業局發佈了《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共26條,對開展林木種子生産經營活動的種子生産、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質量管理活動做了明確規定,進一步加強林木種子質量監督管理,提高林業發展和生態建設的質量水平。
《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一是對林木種子採集、生産、加工的過程進行了規定。禁止在林木種子不成熟季節、不成熟林分搶採掠青以及損壞母樹的樹皮、樹榦、枝條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採集林木種子。採集林木種子應在採種期內進行,採種期由當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前公佈;對採集的林木種子進行脫粒、乾燥、凈種、分級等加工處理應遵守國家標準等。
二是對林木種子包裝、分裝和標簽的種類、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規範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製作、標注和使用行為。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林木種子,不得用於銷售。
三是對林木種子貯藏作了具體限定。種子庫應當具有與所貯藏林木種子相適應的乾燥、凈種、檢驗設備,以及溫度、濕度測量和調節儀器設備,並對貯藏期間的檔案記錄和定期檢驗作了具體規定。
四是規定了林木種子質量抽查的主題、對象、步驟和處理方式等,加強林木種子質量監督,規範抽查程序。
五是對違法生産、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措施。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對《種子法》未規定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我國林木種子産業發展勢頭迅猛。年供應種子2500多萬公斤,苗木300多億株,基本滿足了林業建設對林木種子的數量需求。然而,當前在林木種子生産供應中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問題,不規範的林木種子生産、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以及無證生産、無證經營、銷售假冒偽劣種子等行為時有發生,給林木種子質量水平提高帶來了不利影響。根據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國家林業局制定了《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規範林木種子生産經營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加強林木種子的質量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