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下午4時30分,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南昌召開“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租住房制度新聞發佈會”。(記者 吳躍軍 攝)
1月16日下午4時30分,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南昌召開“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租住房制度新聞發佈會”,江西省委副書記、省政府代省長吳新雄率江西11設區市領導就“江西各設區市如何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這一主題向與會媒體作了介紹,並就群眾極其關心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租住房制度”的44個問題進行了公佈。會上,江西省委副書記、省政府代省長吳新雄還回答了記者提出的相關問題。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孫剛主持新聞發佈會。
會上,江西省委副書記、省政府代省長吳新雄還回答了記者提出的相關問題。(大江網記者 吳躍軍 攝)
如果你符合購房條件,就可以照以下程序進行申購
一、為什麼要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各級政府關注民生,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關心和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行動,是政府為弱勢群體辦實事,履行政府責任的客觀要求。住房問題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實事難事之一。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住房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住房消費成為居民消費熱點,居民居住條件、居住環境有了較大改善。由於中低收入家庭難以買得起市場高價商品房,居民住房問題就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場去解決。因此,建立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在內的住房保障體系,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既關係到千家萬戶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也是政府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所在。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讓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對於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維護社會穩定,體現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為此,江西省政府制定了《關於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採取一系列措施,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讓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
二、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依據主要有:
1、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問題作為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之一,初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
2、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提出了重點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加快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居民的住房問題。
3、2003年,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進一步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並提出了完善住房供應政策,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4、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強調了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5、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再次強調了規範發展經濟適用住房。
6、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通知精神,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建設部會同有關部委先後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行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號)、《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關於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意見》(建住房[2006]165號)等一系列文件,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推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否會擾亂正常的房地産市場秩序?
答:推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不會擾亂正常的房地産市場秩序。其理由有四個方面:
1、經濟適用住房具有特定的銷售對象。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而建設的,面向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它有特定的銷售對象,即: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而房地産市場上供應的市場價商品房,其銷售對像是有購買商品房能力的家庭。由於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受購買能力的限制,他們不是市場價商品房的銷售對象,他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會減少商品房市場的購買對象,因而不會影響商品房市場的供求平衡。
2、經濟適用住房不能進入房地産市場流通。
經濟適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出租,不能改變使用性質,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收購。也就是説,經濟適用住房只能供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不能上市流通,不會對房地産二級市場的供求平衡造成影響。
3、推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促進房地産市場的健康發展。
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三大基本要素是:供求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推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是有利於房地産市場供求基本平衡。在積極推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同時,對當地房地産開發實行總量控制,使房地産開發總量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以及居民住房消費需求相適應。這項措施可以調節房地産市場供求關係,實現房地産市場供求基本平衡;二是有利於促進房地産市場供應結構基本合理。江西省對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可以增加中低價位、中小戶型住房的供應,從根本上扭轉大戶型住房供應比例過高的局面,以改善住房供應結構,實現住房供應結構基本合理。三是有利於房地産市場價格基本穩定。江西省對經濟適用住房實行限價銷售,銷售價格不得高於政府公佈的最高限價,對過高的房地産價格有一定的平抑作用,有利於房地産市場價格更趨理性化。
4、在操作環節上嚴格把關,防止經濟適用住房在確定銷售對象時發生偏差。
江西省在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加大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購買環節的管理和監督。對準確界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完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購買、退出程序,加強監督等環節做出了嚴格、具體的規定,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確保真正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到經濟適用住房,嚴防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四、為什麼要對各地實行年度房地産開發總量控制?對保護消費者和開發商利益有何作用?
答:對各地實行年度房地産開發總量控制,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要求,是房地産市場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對房地産開發實行總量控制,可以使房地産開發總量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以及居民住房實際需求相適應,有利於調節房地産市場供求關係,保持房地産市場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基本穩定;有利於促進房地産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避免房地産市場大起大落;有利於保護住房消費者和開發商的利益,達到二者“雙贏”的目的。
對消費者來説,實行總量控制,可穩定市場,穩定價格,使住房價格漲幅與消費者收入增長幅度相適應,達到不增加消費者負擔的目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對開發商來説,實行總量控制,可以平衡市場供求,促進商品房銷售,減少商品房空置,防止商品房積壓,達到減少和避免房地産開發市場風險的目的,保護房地産開發商的利益。
五、建造經濟適用住房是否要老百姓都用購買住房的辦法解決居住問題?
答:不是。經濟適用住房是解決老百姓居住問題的途徑之一,保障的對像是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老百姓可以購買也可以租賃;針對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國家提供具有保障性質的廉租住房;對購房能力不足的家庭,國家提倡並引導通過購買小戶型二手房、換購二手房、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條件;對高收入家庭,則通過市場購買商品住房提高居住水平。
六、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各地在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個原則:1、讓普通老百姓,尤其是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真正得到實惠的原則;2、公開、公平、公正,陽光操作,依法依規辦事的原則;3、遵循市場規律,履行政府責任,創造條件,可持續實施的原則;4、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投資者利益,規範、有序促進房地産業健康發展的原則。
七、近幾年各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如何確定?
答:近幾年各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按照不低於當地年度商品住房開發總量的20%來確定,不包含拆遷還建房,以保證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使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得到經濟適用住房。
八、經濟適用住房是否全由政府出資建造和補貼?
答:經濟適用住房不是全由政府出資建造和補貼。政府只負責落實依法依規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對建設和銷售過程的規費實行依法減免等優惠政策,以大大降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造成本。在建造過程中的資金,主要是通過建設單位墊付資本金、預售資金和銀行貸款等途徑解決。建成後,通過銷售償還墊付的資本金和銀行貸款。
九、經濟適用住房可以由政府委託開發商建造嗎?對開發商有什麼條件要求?
答:可以。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照政府組織、企業市場運作的方式,實行項目法人招投標,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開發商建造。參與投標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必須具有二級以上資質,充足的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十、如何合理選定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地點?一般由誰來建造?
答:合理選定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地點一般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1、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住宅建設專項規劃。2、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應與城市幹道、公共服務設施、商業中心以及就業工作區域有便捷的交通聯絡。3、盡可能利用現有的市政設施條件、交通條件和公共服務設施條件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小區外的配套。4、用地應具有適合於居住的自然環境和工程地質及水文條件,並盡可能佈置在污染源的上遊或上風向。5、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住宅建設專項規劃合理佈局,避免過於集中。可以在城市各居住區建設相對獨立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和廉租住房小區,也可以在商品住房小區中建設部分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融入城市各社區,建設各層次住房消費群體和諧相處的新型社區。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政府直接組織建設,也可以按照政府組織、企業市場運作的方式,實行項目法人招投標,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房地産開發企業進行建設。廉租住房則應由政府直接組織建設。
十一、如何把握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準?
答:從總體上來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做到標準適度、功能齊全、質量優良、經濟適用、環境優美、便利節能。其規劃指標標準如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小區內公共設施配套等原則上不低於同類地段的中低價位商品房標準。其戶型設計應以80平方米左右為主,最高不超過90平方米,確有需求的可安排少量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單體設計應注意做到適用、經濟、美觀,滿足居住的基本需求。
十二、經濟適用住房的工程質量同普通商品房的工程質量會有不同嗎?怎麼控制管理?
答: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工程質量同普通商品房的建築工程質量是一樣的,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標準,具體包括《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等系列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總體上説,就是要通過完善施工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社會工程質量監理體系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體系,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控制管理。一是要加強工程設計質量管理,嚴格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確保工程的設計質量。二是要通過招投標擇優選擇工程質量及信譽好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三是要委託技術力量強、管理水平高的監理單位實施工程監理,凡是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立即責令施工企業整改或返工。四是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力度。通過加強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驗收標準。
十三、建造經濟適用住房能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建造經濟適用住房享受的優惠政策有: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依法依規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2、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依法減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3、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4、由政府直接組織建造的經濟適用住房建造成本高於最高限價的部分由政府承擔。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本戶型面積為多少?為什麼?
答:經濟適用住房戶型面積以每套建築面積80平方米左右為主,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是有利於落實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從根本上扭轉大戶型住房供應比重過大的局面。國家明確要求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佔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對於解決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經濟適用住房,戶型面積更不能超過90平方米。二是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相適應。大戶型、大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會增加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負擔,使中低收入家庭難以承受。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既可以滿足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又不至於增加購房負擔。三是與政府的負擔能力相適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需要政府提供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還要政府財政出資配套建設小區外基礎設施等。江西省尚屬欠發達省份,經濟實力不強,為使有限的資金可以解決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需要對經濟適用住房限定戶型面積。
十五、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如何確定?為什麼?
答: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最高限價。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限價由各設區市政府根據當地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和居民消費的實際情況,以當地中低收入家庭通過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買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作為標準合理測算,報江西省政府審定批准後,由設區市政府向社會公佈。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不得超過政府公佈的最高限價。
按此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目的是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相適應,使中低收入家庭通過8至10年的努力可以基本買得起經濟適用住房,就能保證購房後不會對家庭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的影響,有利於家庭成員學習、工作、生活的穩定。
十六、具備什麼樣條件的群眾才能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為什麼?
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設區市人民政府劃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線(一般是依據各設區市上年度公佈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上小于1的系數來劃定標準線);2、有當地城市戶口;3、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一般小于15㎡/人);4、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是由經濟適用住房的性質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銷售價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對像是中低收入家庭,目的是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因此有必要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難狀況等進行明確規定。同時,為了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秩序,便於準確掌握申請人的住房和收入狀況,要求申請人要有當地城市戶口。
十七、哪些人員和家庭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和家庭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過設區市人民政府劃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線的;
2、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
3、沒有當地城市戶口的人員;
4、已參加集資建房的人員和家庭;
5、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和家庭;
6、已參加過房改購房(含在外地已參加房改購房)的人員和家庭;
7、受到政府或單位獎勵贈送住房的人員和家庭。
十八、誰來確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的資格?
答:採取政府審查和群眾評議相結合的方式,按規定程序,經過單位評議證明,居委會(社區)、區政府、市政府三級審核,三榜公示,最後確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的資格。
十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要經過哪些程序?如何操作?
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在公開、公平的前提下,按照“個人如實申請、社區群眾評議、房産部門管理、政府嚴格審核、逐級張榜公示、分類搖號排序、社會公開監督、違規操作必糾”的原則制定申請購買程序。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申請人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評議申請表》,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狀況,向居住地居委會(社區)提出評議申請。
2、居委會(社區)委託申請人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委託居民小組),對申請人申報的情況進行群眾評議,作出評議結論。符合購買條件的,由居委會審查後,在申請人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張榜公示。
3、居委會(社區)將公示結果報區人民政府,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申請人填寫購房申請表,並及時委託申請人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組織調查、評議、復核,區政府對復核結果進行審查後,在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
4、區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時委託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核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將結果在政府網站和當地媒體向社會公示。
5、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由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核發經濟適用住房搖號通知單,並報市政府備案。
6、市人民政府對取得搖號通知單的申請家庭按年齡、住房困難程度和其他規定的條件進行分類,並確定各種類別的購房分配比例。
7、房地産主管部門按房源總量和類別比例進行分類公開搖號,公證處公證員現場監督,電視現場直播,確定取得購買資格家庭的選購順序。
8、房地産主管部門向搖號中簽的家庭核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並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報市政府備案。
9、取得購買通知單的家庭按選購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次選購住房。
二十、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人是由戶口所在地還是居住所在地居委會組織評議公示?
答: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人由居住所在地居委會組織評議公示。隨著城市化推進,人口流動量大,出現了一些居民戶藉所在地與居住所在地不一致的情況。由於申請人未居住在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對其人員、收入、住房等情況不了解。而居住地居委會由於申請人居住在轄區內,對其情況則比較了解。因此,由居住地居委會對申請購買人進行評議公示,便於掌握真實情況,準確界定其是否具有購買資格,確保真正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到經濟適用住房。
二十一、中低收入家庭申報時按戶口人數平均水平申報還是按實際居住人口平均水平申報?一旦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所有人員不管今後是否分家居住還能再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嗎?
答:應按具有法定贍養或撫養關係,具有本地城鎮戶口並共同居住一定時間的實際居住人口平均水平申報。一旦購買,所有申報時登記在冊的人員不論今後是否分家居住,都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因為申報時,各家庭成員已納入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均已享受過一次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不能再次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了。
二十二、如何防止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腐敗問題?如何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答:為確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過程中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防止可能出現的腐敗問題,應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一是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加大對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意義、目的、作用和政策的宣傳,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這項工作,熟悉有關政策,監督有關規定的執行,並自覺遵守有關規定。二是通過開辦培訓班,提高政府分管領導、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的政策水平,提高他們對《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理解能力、執行能力和操作能力,防止政策走樣,執行不力,操作走偏。三是通過開展理論研討活動,對經濟適用住房作為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為何不能上市,應如何加強管理進行探討,使大家明白,具有購買商品房能力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僅不利於建立科學合理的住房供應體系,而且對購房人本身在經濟上也是不合算的。
2、加強程序監督。嚴格按《若干意見》中規定的程序確定申請對象的購買資格,凡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上有缺位的,確定的對象無效。
3、加強群眾監督。一是充分發動群眾,對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評議。二是實施政務公開,通過三榜公示,鼓勵群眾對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三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確保群眾的監督權落到實處。
4、加強行政監督。一是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政工作的督查和監督。二是監察部門要建立對政府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實施行政效能監察的長效機制,做到違規必究,有錯必糾。
5、嚴肅責任追究。要將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實行設區市市長負責制,同時要落實各業務主管部門的責任,對工作中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等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三、在審核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人資格條件問題上,單位領導、居委會領導、房管部門領導、監察部門的分工及其責任是什麼?
答:在審核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人資格條件時,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社區)委託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評議,並由工作單位出具評議意見,工作單位領導對本單位出具的評議意見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居住地居委會(社區)委託居民小組對申請人進行評議,由居委會對評議結果進行審查,居委會(社區)領導對本居委會(社區)出具的審查意見的真實性負責。房管部門應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在政府網站和當地報紙向社會公示。房管部門領導對本部門調查核實情況的真實性負責。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條件審核認定過程中的監督,對申請人工作單位、居委會(社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等審核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工作進行抽查,預防和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對資格審核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嚴肅查處,嚴格責任追究。監察部門每年安排一次對各地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查情況及住戶是否改變使用性質情況的行政效能監察,並將監察結果進行通報。
二十四、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1、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銷售,銷售價格不得高於政府公佈的最高限價,使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得到比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價格低得多的價格優惠。2、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發放,並給予降低準入門檻、降低首付比例等優惠。具體政策由各設區市政府制定。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不得上浮。
二十五、住房公積金使用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具體政策是什麼?
答:擬制定出臺住房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政策。具體考慮如下:1、加大歸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力度,並進一步擴大覆蓋面,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有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中積極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更多群眾享受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2、創新機制,滿足中低收入家庭對住房公積金的住房需求(1)降低門檻優惠。對因單位原因,且經其職代會同意並經當地公積金管委會審核同意降低交繳比例,且已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的,應給予繳存人個人住房貸款資格。(2)降低首付款比例優惠。對符合貸款條件,所購房屋為經濟適用房或二手房且人均居住面積未超過當地平均水平的,可降低貸款首付比例。(3)每月以所繳公積金衝抵還貸優惠。為減輕中低收入家庭個人住房貸款還款負擔,條件成熟的地方,可實行將中低收入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衝抵其歸還個人住房貸款金額。(4)貼息貸款優惠。對按時還清個人住房貸款的中低收入家庭,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提取部分增值收益進行補貼,減輕這部分職工的利息負擔。3、提高住房公積金運作水平,更多地向城市政府提供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以上僅是初步考慮,正式的政策出臺要經進一步論證,政府批准後,爭取儘快實施。
二十六、參加過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還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嗎?為什麼?
答:參加過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不能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因為對參加過房改的家庭,政府已經給過一次住房方面的優惠和補貼,不能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第二次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和補貼。而且,由於房改房可以上市,經濟適用房不允許上市,一般情況下,房改房得到的優惠要大於經濟適用房得到的優惠。
二十七、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能直接進入房地産交易市場嗎?為什麼?
答: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允許直接進入房地産市場交易。因為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是由政府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的,根據全國人大頒布的《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規定,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由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是行政劃撥的,實際上是由政府投入的,所以經濟適用住房是具有不完全産權的低價住房,只能用於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的住房消費。如果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進入市場交易,就變成了具有完全産權的商品住房,供應對象也變成了非中低收入家庭,實質上改變了住房的使用性質,造成了新的社會不公。因此,經濟適用住房不允許直接進入市場交易。由於生活條件改善,希望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必須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由政府收購。
二十八、經濟適用住房能否出租?開門店經營?
答:不能。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為解決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而建造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它只能用來解決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自住需求。如果用於出租或開門店經營,就改變了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性質,也改變了政府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初衷,因此是不允許的。
二十九、經濟適用住房能否繼承?
答: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家庭成員可依法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産權,同時可繼承居住權。其他家庭成員是繼承人的可以依法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産權,但不能繼承居住權。也就是説,其他家庭成員依法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産權不能用於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購後取得貨幣財産來實現繼承。
三十、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有物業管理嗎?如何合理收取物業管理費?
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要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主要是對小區內的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等進行維修、養護、保潔、保安等,目的是為居民營造一個文明、安全、整潔、便利的生活環境。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不僅要建好,還要管好,要讓老百姓真正住得舒心、安心、放心。根據《江西省計委、江西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贛計商價字[2003]766號)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按同類商品房物業管理費的70%收取。
三十一、經濟適用住房的退出機制是什麼?政府回購後可以用於廉租房嗎?可以用於二手房嗎?管理部門是哪個?
答:經濟適用住房的退出機制是:經濟適用住房不允許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擅自出售,不得用於商業性經營、倉儲等非居住性用途。如需出售,必須按照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由政府收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仍舊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也可用於廉租住房房源。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部門是房地産主管部門。
三十二、經濟適用住房有無投資功能?
答:經濟適用住房沒有投資功能。因為經濟適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出租盈利,也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照屆時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回購。經濟適用住房也不能改變使用性質,不能開門店經營,不能用於商業性用途。可見,經濟適用住房只能用於自住性住房消費,是一種消費性産品,不具備投資産品的任何特徵,所以不能用於投資,沒有投資功能。
三十三、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何區別?
答:雖然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都是面向普通老百姓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戶型住房,但在供應對象、建設方式、供應方式、本質屬性、使用性質上均有很大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像是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非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有購買能力的家庭。
2、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政府直接組織建設,也可以按照政府組織、企業市場運作的方式,實行項目法人招投標,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開發商建設。普通商品房則必須由市場運作方式建設。
3、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由政府依法依規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普通商品住房土地嚴格按“招拍挂”的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供應。
4、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中的有關規費可以依法減免。普通商品房建設和銷售中的規費不能減免。
5、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當地政府按不高於省政府核定的最高限價的方式定價。普通商品房的價格由開發商按市場的價值規律定價。
6、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按規定的程序,採取群眾評議、社會監督、政府核準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通商品房的供應對象為所有具有購房能力的家庭和人員。
7、經濟適用住房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每個家庭和人員只能購買一套,享受一次優惠。普通商品住房為非政策性住房,具有購買能力的家庭和人員沒有只購一套、只購一次的限制。
8、經濟適用住房只能用於購買家庭和人員的自住性消費,不能改變使用性質出租或借給他人居住,也不能用於商業性經營、倉儲等非居住性用途。普通商品住房則可以用於出租。
9、經濟適用住房只具有居住消費功能,沒有投資功能,不能進入房地産市場交易,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收購。普通商品住房則具有居住消費和投資雙重功能,可以進入房地産市場交易,實現升值。
三十四、縣城也要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嗎?主要政策要求是什麼?
答:縣城也要建經濟適用住房,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制度的組織實施,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依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參照施行。
三十五、什麼叫廉租住房?如何發展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採取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制度。發展廉租住房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按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對象人數,確定所需廉租住房資金總額,並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資金。所籌資金不足的,差額由財政安排資金補足。
2、多渠道解決廉租住房房源,確保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都能住上廉租住房。
3、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準入退出機制,根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況的變化,對其資格、方式、額度及時進行調整。
4、隨著政府財力的增長,適時調整享受廉租住房對象的準入標準,不斷擴大覆蓋面。
三十六、政府廉租住房資金由哪些部分組成?
答:政府廉租住房資金由下列幾部分資金組成:1、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不低於5%的比例提取的資金;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3、社會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4、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十七、廉租住房房源由哪些部分組成?
答:廉租住房房源由下列部分組成:1、政府直管公房中可以用於廉租住房的部分;2、經濟適用住房中劃出一定比例用於廉租住房;3、收購一部分二手房用於廉租住房;4、收購一部分符合條件的空置商品房用於廉租住房;5、適當建設小部分廉租住房小區。
三十八、如何確定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的條件?
答: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的條件是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家庭。具體如下:
1、申請家庭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6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設區市標準可適當放寬)的住房困難戶;
3、申請家庭成員必須有當地城市戶口;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5、各設區市廉租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申請人應當向居住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1、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的有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3、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4、地方政府或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
三十九、廉租住房能自行轉租嗎?
答:廉租住房不能自行轉租。因為廉租住房是政府向符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社會保障性的住房,政府實行了補貼,如果廉租房住戶希望退出廉租住房,應由當地房地産行政部門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四十、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門有哪些?
答:江西省建設廳負責江西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制度的指導、協調工作;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門是市、縣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物價、監察、稅務、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居委會(社區)、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配合市、縣房地産主管部門做好對申報對象的調查、審核工作。
四十一、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發展廉租住房為什麼要建立市長目標管理責任制?
答: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江西省委、省政府解決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重要舉措,也是市縣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為了使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領導,讓符合條件、急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的工作落到實處,同時也便於江西省政府對各設區市政府為民辦實事工作的考核,因此要把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實行設區市市長負責制,每年年初由江西省政府同各設區市政府簽訂責任書,年底組織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監察等有關部門進行考核,確保目標兌現,保質保量,公開公平公正,取信於民。
四十二、江西省政府與設區市政府簽定責任書,主要是為落實哪些責任?
答:江西省把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實行設區市市長負責制,每年年初由江西省政府同各設區市政府簽訂責任書,年底組織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監察等有關部門進行考核。簽訂責任書,主要是為了使設區市政府切實落實以下幾項責任:
1、嚴格控制當地商品住房開發總量。切實維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保持房地産市場供求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促進當地房地産市場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2、明確落實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總量,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嚴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嚴格限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合理確定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線,穩步擴大廉租住房覆蓋面,逐步讓符合條件、急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夠住上廉租住房,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3、切實完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購買、退出程序,嚴格審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各環節的監督,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在執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時不走樣,不出偏差。
四十三、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還有哪些配套的實施細則?
答: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為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規範工作程序,明確技術標準,切實將人民群眾高度關心、關注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好、管好,江西省還將出臺以下配套措施:(1)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建設及物業管理標準;(2)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3)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購買、退出程序指導意見;(4)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優惠政策和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扶持政策。
四十四、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發展廉租住房是否只搞一年?還是長期搞下去?
答: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大力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是一項長期的任務。積極推進江西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繼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讓符合條件、急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夠住上廉租住房也是各級政府一項長期任務。可以説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都是客觀存在的,只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劃分的標準會有所調整,所佔的比例會越來越少,但只要客觀存在,政府就有責任關注他們並幫助弱勢群眾解決住房困難問題。因此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發展廉租住房會長期搞下去。(吳躍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