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修改《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近日,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簽署銀監會令,修改《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具體修改內容是,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境外戰略投資者”修改為“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原則上在5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份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外部戰略投資者”,修改為“本條所稱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原則上在3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份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國銀監會自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份制改造,也一直歡迎合格的國內各類資本進入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段時期內,為強化公司治理,加強內部控制,進一步提出了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若干標準,其中鼓勵引進合格境外戰略投資者是重要一條,並將其納入《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法規之中。目的是引進“外智”,加快這些機構公司治理的完善。隨著我國銀行業開放程度的不斷擴大,境內各類合格投資者已逐漸增多,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根據銀監會法規制度後評價機制和動態修訂機制,經多方徵求意見,並經銀監會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對《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了適當修訂。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根據銀監會已經形成的法規制度後評價機制和動態修訂機制,銀監會將按照與時俱進的要求,不斷適應形勢需要,適時對現行法規制度進行清理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