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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修訂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1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近日,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簽署銀監會令,發佈修訂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將於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于2000年頒布,對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行為、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金融租賃公司業務實踐的發展,已越來越難以滿足公司發展和監管的需要。另外,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的有關協議中,承諾向外國商業銀行開放金融租賃業務,允許外資金融租賃公司與中資金融租賃公司在相同時間提供金融租賃服務。到2006年底,隨著中國銀行業入世過渡期的結束,原辦法已不能適應對外開放形勢的需要。基於以上情況,銀監會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其中涉及商業銀行設立或參股金融租賃公司的政策,已得到國務院原則批准。

    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股東資格方面,新辦法提出了主要出資人的概念,規定只有商業銀行、租賃公司、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産品的大型企業及其他銀監會認可的金融機構才可以成為主要出資人。二是在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方面,原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新辦法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並提出必須滿足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三是在業務範圍方面,為了適應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化經營的要求,適當拓寬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渠道,新辦法取消了原辦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擔保”等業務,增加了“吸收股東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業務,並對其他業務進行了整合。四是在監管規則方面,新辦法對一些監管指標進行了調整。此外,新辦法重點就關聯交易和售後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在關聯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建立關聯交易的識別、審批及報告制度;在售後回租業務上,要求真正實現合格租賃標的物的買賣及租賃,防止把售後回租業務做成貸款。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進入融資租賃行業,對銀行本身及融資租賃行業都具有重要意義。對銀行來説,有利於發揮資金優勢,擴大客戶基礎,提高贏利能力,最終提升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也符合國際一些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商業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慣例;對融資租賃行業來説,商業銀行具有較豐富的專業人才、客戶資源、營銷網絡、無形資産等方面的優勢,進入融資租賃行業,必將更好地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促進企業設備銷售、技術更新乃至社會經濟的更好更快發展。新辦法的出臺,對於我國及時履行和兌現入世承諾,使境內外銀行在開辦融資租賃業務方面享受到同等的“國民待遇”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該負責人還表示,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施行後,中國銀監會即將按照嚴格、審慎的原則開展金融租賃公司的市場準入工作,首先選擇幾傢具有申請意願、實力較強、符合新辦法要求的商業銀行批准設立金融租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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