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一時期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行為大量發生,各種社會力量投資林業比較活躍,一些地方出現了林權登記發證不規範甚至違法發證的現象,特別是為了確保當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目標順利實現,切實維護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林業局日前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林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通知》強調,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林權登記發證的重要意義,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明確工作機構,落實工作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要提高服務意識,做好有關林權登記的法律政策諮詢工作,正確引導各種社會主體依法投資林業。
《通知》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把權屬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作為林權登記審查的重點。
依法獲得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由國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請林權登記。未確定使用權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不發放林權證書。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採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請。承包後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請。未發包的,由集體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國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體使用者申請。實施退耕還林的,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申請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和調整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經依法處理的林權爭議,明確林權歸屬的,由林權權利人申請。
林權權利人申請林權登記時,必須提交林權登記申請表,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權限的委託授權書,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以及省(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林權登記申請表、原林權證、林權依法變更的有關證明文件。
《通知》指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行政,確保登記依據充分,登記內容準確,登記程序合法,發證準確無誤。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規定,以下幾種情形不予登記:採取轉讓或互換方式對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轉讓方未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受讓方直接申請登記的;採取轉包和出租方式對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原承包關係不變,受轉包方和承租方申請登記的;沒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農戶,將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戶,受讓方申請登記的;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農戶,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讓方式轉讓給非農戶,受讓方申請登記的;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林地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該承包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證明文件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請登記的;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依法採用其他方式承包後,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其林地承包經營權不是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受流轉方申請登記的;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申請林權登記條件的。
《通知》指出,國有森林資源的流轉,在國務院未頒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具體辦法之前,受讓方申請林權登記的,暫不予以登記。
《通知》要求各地對已辦理的林權登記和已發放的林權證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登記併發放林權證的,要依法予以撤銷,以免干擾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消除可能引發新的林權糾紛和矛盾的隱患。(中國綠色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