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和國務院領導指示,國家電監會日前結合電力監管工作實際提出了8項措施,用市場機制促進小火電機組關停。
這8項措施包括:一是充分認識關停小火電機組對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加強小火電機組關停監管工作作為電力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並健全監管制度,使小火電機組關停監管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二是加強許可證管理工作。對於《通知》中明確屬於關停範圍內的小火電機組,暫停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已經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而屬於關停範圍的機組,要根據有關部門的整體安排,適時撤銷。對未按程序審批或核準以及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新建小火電機組,或者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的,不予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對於按照“上大壓小”方式建設的發電項目,新機組建成後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要及時辦理原有發電機組許可證登出或變更手續;若原有發電機組尚未取得許可證,則不再受理其發電許可申請。三是加強對熱電聯産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許可證的管理。對在役熱電聯産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應提供有關部門的認證文件。符合國家電力項目審批程序及有關條件,但暫時無法提供有關認證文件的,應在規定時限內提供,並在許可證“特別規定事項”中予以備註;超過規定時限仍不能提供認證文件的,登出其許可證。四是加強發電調度監管。各派出機構要加強對發電調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電力調度機構應按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的要求安排發電機組的運行方式,對到期應關停機組實施解網,電網企業不再收購其電量。五是結合電力市場建設的總體要求和關停小火電機組的進度安排,積極推進將小火電機組發電量指標轉讓給大機組代發的發電權交易工作,加強發電權交易監管,用市場機制促進小火電機組的關停。發電權交易監管辦法另行制定。六是開展小火電機組及自備電廠情況調查和登記備案工作,由國家電監會研究建立小火電機組監管信息系統。研究推動對熱電聯産和綜合利用機組的在線監測,為開展小火電機組關停監管工作提供技術支持。七是要求各派出機構及時掌握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情況,每年度要匯總上報關停及監管情況,由國家電監會安排定期向社會公佈。八是加強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加強對相關電力企業的協調,加強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中的安全監管,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