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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民政廳出臺廳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6日   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網站

    為規範民政廳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行政執法公平、公正,預防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發生,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結合本廳實際,日前,貴州省民政廳制定出臺了《貴州省民政廳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貴州省民政廳行政執法公開、公示制度(試行)》、《貴州省民政廳受理舉報投訴制度(試行)》等制度。

    《追究制度》規定,對民政廳行政執法處室和執法人員、民政廳依法委託執法的機構及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過失,作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給予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並根據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一)責令檢查;(二)通報批評;(三)取消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四)暫停執法資格;(五)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六)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七)責令違法的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費用等,七項12種形式與予追究。並對有關行政執法處室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

    《公示公開制度》規定,在民政廳辦公樓大廳、涉及相關行政執法的處室辦公場所及民政廳內外網顯著位置設立專門的執法公示牌或公示欄。行政執法公開、公示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一)行政執法的事項;(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三)執法機構名稱和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姓名、照片、職務、崗位責任;(四)執法程序,執法權限;(五)執法條件;(六)執法時限;(七)執法範圍和職責;(八)是否收費、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九)執法結果;(十)當事人的申辯權、復議權和訴訟權。

    同時規定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時,應預先告知當事人其執法內容、依據,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向當事人提供諮詢、解答服務,做到耐心細緻、文明辦公。工作人員外出實施行政執法時,必須兩人以上共同執法,並出示有關證件公開身份。在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行為時,必須在有關文書上寫明當事人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機關及具體期限。同時還規定,對不按照本制度建立公示欄的執法處室,將在年度實績考核中扣減相應的分數。

    《受理舉報投訴制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省民政廳相關處室和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存在違法違紀或者不適當以及不作為的,依法可以採用電話、信函和當面舉報、投訴或委託他人舉報、投訴的方式向省民政廳信訪室、政策法規處、駐廳監察室提出投訴和舉報。 受理機構應作好舉報、投訴記錄。(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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