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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擬提高到10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30日   來源:北京日報

    今後,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這是3月29日提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正案(草案)》中新修改的內容。

    現行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為3萬元

    現行的《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中規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需要設定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國家立法有提高罰款數額趨勢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李小娟介紹説,從近幾年國家立法情況看,法律、法規在設定罰款處罰時,有提高罰款數額,以加大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的趨勢,罰款數額提高的幅度一般在2至5倍。政府規章在懲處力度方面與法律法規相銜接,也是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因此,對《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進行修改是必要的。

    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提高到10萬元

    《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以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行為區分不同罰款限額的規定,將《規定》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需要設定罰款的,設定罰款的數額為3萬元。但對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方面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提高罰款限額是為了加大懲處力度

    李小娟解釋説,之所以這樣修改,原因有二:一是現行《規定》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設定差別較大的不同罰款限額,給立法和執法實踐帶來操作難度;二是政府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偏低,在查處諸如一些危害程度大、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上缺乏懲處力度。(記者 汲傳排 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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