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出臺了新修訂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新《辦法》主要有5個方面的突破:
一、重新明確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督促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森林生態效益的受益者是全社會,各級政府以及直接受益者都應對重點公益林的管護給予補償。按照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和中央林業決定的要求,各級政府都應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為突出地方政府的責任,新《辦法》中進一步明確了中央與地方的職權,規定“各級政府按照事權劃分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重要來源”,並將原《辦法》中“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更名為“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二、進一步加大了中央財政的補償範圍。新《辦法》將補償範圍由原來的“重點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叢地”改為“重點公益林林地”,解決了重點公益林林地中宜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等非有林地的補償問題,同時有利於解決林業重點工程中在重點公益林區域內造林未成林林地的補償問題。
三、接受補償的對象更加寬泛,補償方式更加靈活。針對重點公益林所有制形式複雜、管護難度大的具體情況,新《辦法》對補償方法進行了重新規範,規定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個人的,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支付給個人,由個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責任;所有者或經營者為國有單位或集體的,規定了管護開支範圍是重點公益林管護人員購買勞務、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以及其他相關開支。
四、加大了對直接管護責任者的補償力度。為切實保證林農的利益,並結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新《辦法》將補償對象更加準確地定義為“重點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經營者”,這種提法也符合《森林法實施細則》的有關內容。同時,將省級集中用於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資源監測等項目的經費由原來的每畝0.50元降低到0.25元,並重新規定了支出範圍;相應提高了對直接管護的補償,由原來的每畝4.50元提高到4.75元,進一步保護了重點公益林管護者特別是林農的利益。
五、增加了對違規行為或不按要求管理的處罰條款。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一項長期的補償政策,為了保證資金安全和使用效果,在新《辦法》中對相關問題的處罰進行了修改。規定凡是“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使用和重點公益林管護違反規定,出現嚴重問題的;徵佔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弄虛作假的;連續兩年逾期1個月以上不報送有關材料或報送的材料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財政部將在下年度一次性調減有關省區1%的中央補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