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
--2007年4月24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 陳雲林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情況,請予審議。
一、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基本情況
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和強調切實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正當權益。各地方、各部門認真貫徹中央的指示精神,為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做了大量工作,為促進兩岸關係朝和平穩定方向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
長期以來,黨和國家領導人高度重視保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多次作出重要指示。1981年9月,葉劍英委員長髮表談話,提出“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种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1995年1月,江澤民同志提出現階段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強調要“保護台灣同胞的一切正當權益”。2005年3月,胡錦濤總書記提出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的四點意見,表示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要千方百計照顧和維護台灣同胞的正當權益。2006年4月,胡錦濤總書記會見出席兩岸經貿論壇的台灣人士時指出:“凡是關係到台灣同胞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要認真對待,凡是對台灣同胞作出的承諾都要認真履行。”2006年10月,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明確指出:“完善臺商投訴工作機制,加強台灣同胞正當權益保障工作。”在中央的高度重視和關懷下,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始終擺在對臺工作的重要位置上。
(二)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這是為保護台灣同胞來大陸投資制定的第一部專門的行政法規。1994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臺胞投資保護法》),進一步提升了保護臺胞投資及其權益的法律層級。1999年12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依法保護臺胞投資權益的措施。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保障臺胞權益。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出臺了一系列保護臺胞合法權益的司法解釋和規定,為臺胞權益保護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各部門各地方依法行政,積極採取措施,加強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
1.國務院各部門結合本部門具體工作,努力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商務部高度重視臺胞投資權益保障工作。1987年以來,原外經貿部(商務部前身)受國務院委託,先後牽頭草擬並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審議頒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臺胞投資大陸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2006年下半年,商務部下發了《關於開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活動的通知》,指導全國商務系統開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聯合檢查活動,取得了良好效果。同年,商務部還發佈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暫行辦法》,設立了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全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也建立了外資投訴中心,受理和解決包括台資企業在內的外資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問題。國土資源部在地政和礦政方面加大保護臺胞合法權益工作力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險方面為保護臺胞合法權益做了大量工作。公安部認真履行職責,不斷加大力度,嚴厲打擊涉及兩岸特別是針對臺胞的刑事犯罪活動,為台灣同胞來大陸經商創造了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通過簡化手續、拓寬渠道、規範管理等加強臺胞服務工作,為兩岸交流交往以及臺胞在大陸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便利條件。國家稅務總局依法對臺商進行稅收徵管,優化面向臺商的納稅服務,加強依法納稅宣傳工作,認真解決臺商關心的稅收問題,積極構築誠信、和諧、協調、互動的徵納關係。國家工商總局在企業註冊登記上為臺商提供規範、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市場監管,依法開展臺商在大陸商標申請的註冊和保護工作,保護台資企業註冊商標專用權。海關總署積極支持對臺經貿合作,改善通關環境,為台資企業提供通關便利;擴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為台資企業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國家知識産權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規定,保證了臺胞在大陸申請專利渠道順暢,從而增強了其在大陸投資的決心和信心。此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服務對臺工作大局,為切實保護臺胞合法權益,也都做了大量認真細緻的工作,形成了較為完善、配套的保護臺胞投資合法權益的法規體系和工作機制。
2.國務院臺辦認真履行職責,不斷加強保護臺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一是設立專責機構。1995年5月,經國務院分管領導批准,在國務院臺辦所轄“海峽經濟科技合作中心”設立了臺商投訴協調機構;2000年5月,經中央批准,國務院臺辦經濟局設立了臺商投訴協調處。為進一步加大保護臺胞合法權益的工作力度,緊密配合新時期對臺工作的總體部署,2005年7月中央批准國務院臺辦設立投訴協調局,專司臺胞權益保障協調工作,體現了中央對臺胞權益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二是做好建章立制工作。2001年建立了重大臺商投訴案件通報制度,督促各地依法妥善處理臺商投訴案件。2002年建立了臺商投訴統計制度,並修訂了1995年制定的《臺商投訴協調工作暫行辦法》,規範了投訴協調工作。2005年11月,建立了臺商服務和臺商合法權益保障聯絡人制度。2007年1月,國務院臺辦推動建立了臺商權益保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目前,國務院臺辦正在進一步修訂《臺商投訴協調工作辦法》,規範涉臺投訴工作。三是認真處理重大臺胞投訴案件。2005年7月國務院臺辦成立投訴協調局以來,注重加強與有關涉臺部門的工作配合,認真依法處理了一批重大、複雜、敏感的案件,既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又體現了對臺工作的特殊性。截至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臺辦投訴協調局直接受理臺胞投訴案件728件,已結案628件,結案率86.3%。四是積極與國民黨、親民黨和新黨開展合作,共同促進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為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與國民黨、親民黨和新黨領導人達成的共識,國務院臺辦與上述各黨分別建立了臺商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平臺。國務院臺辦投訴協調局分別與其建立了日常聯絡與工作機制,並就臺商合法權益保護事宜進行了有效合作。雙方先後於2005年11月、2006年9月舉行了兩次工作會談,就臺胞關心的權益保護問題達成了多項共識。
3.各地方狠抓落實,穩步推進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各地方認真貫徹《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高度重視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各地方負責同志經常就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做出批示,不少負責同志親自主抓該項工作,親自領導許多涉臺案件的協調處理工作。一些臺胞投資集中或對臺工作任務較重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積極研究制定本地區保護臺胞投資的地方性法規。福建、浙江、廣東、四川等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臺胞投資保護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了臺胞投資保障條例或本地區貫徹落實《臺胞投資保護法》的辦法,規範本地區保護臺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此外,各地各級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政府的部署,採取各種措施,狠抓落實,認真貫徹執行《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地區的有關規定,注意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主動關心台資企業生産經營狀況,解決生産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臺胞投資和台資企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四)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1.促進了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根據商務部統計,貿易方面,從1979年至2006年,兩岸間接貿易額從每年不足8000萬美元增長到1078億美元;兩岸間接貿易總額累計達6036億美元,其中大陸對台灣出口累計達1025億美元,大陸從台灣進口累計達5012億美元。祖國大陸已成為台灣最大貿易夥伴、最大出口市場和最大貿易順差來源地,台灣是祖國大陸的第七大貿易夥伴、第七大出口市場、第五大進口市場、最大的貿易逆差來源地。投資方面,截至2006年12月31日,累計批准台資項目71847個,實際使用台資金額439.1億美元。臺胞投資大陸對於推動大陸經濟增長,促進大陸産業結構調整與升級發揮了重要作用。台資企業遍佈大陸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領域不斷拓寬,涉及勞動密集型産業和資本、技術密集型産業;多數台資企業發展態勢良好。兩岸經濟交流形成了以投資帶動貿易,貿易促進投資,製造業穩步發展,服務業逐漸融合,産業鏈不斷延伸的經濟合作格局。
2.依法調處辦結了一大批臺胞投訴案件。據不完全統計,《臺胞投資保護法》實施以來,1995年至2005年7月,國務院臺辦直接受理臺胞投訴案1941件,結案1233件,結案率63%。據初步統計,2002年以來,各地累計調處臺胞投訴案件10966件,已辦結9526件,平均結案率為86.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中央各部門、各地政府也審理或調處了一批臺胞投訴案件。
3.初步建立了保護臺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機制。國務院臺辦充分發揮在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上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職責。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嚴格執行《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積極研究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改進工作措施,出臺了一系列鼓勵台灣同胞來大陸投資的政策措施,積極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保護臺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機制,重點解決了一批有影響的臺胞投訴案件,確保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取得實效。
4.重視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社會氛圍正在逐步形成。二十多年來,從國務院部委辦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把保護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作為對臺工作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積極開展《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認真解決臺胞在大陸投資經營和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創造全社會重視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社會環境。
二、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有待加強
1.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重視不夠。一些地方和部門對依法保護臺胞投資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到位,重招商引資、輕服務保障的現象時有發生。
2.一些地方和部門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未落到實處。近些年來,臺胞投訴案件主要集中在合同糾紛方面,反映出一些突出問題:一是行政執法主觀性較強,影響政府公信力。有的部門不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忽視在招商引資或扶持已投資的台資企業過程中及時宣導我新近出臺的政策和法規,直接影響臺胞合法權益。二是一些地方在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中的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提高。三是對《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宣傳不夠,影響了執法效果。
3.有關政策規定與《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不盡一致。有的部門在出臺相關規定時,未注意做好與《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銜接的工作,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給臺胞造成困擾。
4.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機制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目前,國務院各部門都根據各自的職能制定了保護臺胞投資合法權益的相關措施,建立起了一套較為完善的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機制,但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缺乏有針對性的行政法規;臺胞投訴案件數量呈遞增趨勢,特別是合同糾紛較為突出。
(二)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和生活遇到新問題
1.台資企業使用土地問題突出。土地使用問題是臺胞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在臺胞投資集中的省份尤為突出。
2.台資企業反映生産經營面臨種種壓力。根據近期對台資企業經營情況調研,台資企業對於企業商標註冊週期過長、涉及知識産權和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台資企業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産品通關等問題反映較為集中。
3.常住大陸臺胞在生活中存在諸多不便。如滯留臺胞管理歸屬權責不清,救助工作機制不健全;各地方雖結合實際情況對臺胞子女就讀我中小學採取了一些優惠措施,但目前尚無全國性的指導政策。
(三)《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有待修改和完善
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涉及部門多,覆蓋面廣。在執行《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過程中,存在行政問責制難以落實的情況,影響執法力度。
(四)台灣當局緊縮大陸經貿政策影響臺胞正當權益
目前,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中存在的有些問題是台灣當局對臺胞投資大陸採取禁止和限制性經貿政策造成的,如台資企業面臨的雙重徵稅問題,為規避臺當局限制繞經第三地轉投資增加投資成本;台灣當局對臺上市公司赴大陸投資在産業和投資金額比例上的嚴格限制致使臺商失去更多發展機會;台灣當局限制兩岸直接通商通匯、限制高科技産業和公營企業赴大陸投資等,客觀上也導致臺胞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三、進一步加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措施
(一)統一思想,切實增強做好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責任感
切實做好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事關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臺辦和各地方、各部門將站在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採取紮實有效的措施,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形成全社會重視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二)依法行政,紮實推進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建立高效務實、責任到位、保障有力的工作體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積極維護臺胞投資合法權益,堅決克服官僚主義、地方與部門保護主義,保證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公正性與嚴肅性;二是提高臺胞投訴案件的辦案質量,力爭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初發階段;三是出臺行之有效的部門政策規定,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糾紛案在臺胞投訴案件中的數量和比例,切實維護我依法行政的形象,提升臺胞投資大陸的信心。
(三)轉變作風,熱情服務,培育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良好環境
國務院各部門、各地方要增強服務意識,了解和關心臺胞投資經營活動,及時發現和掌握臺胞生産經營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更加有針對性、更加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把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陣地前移。要針對臺胞反映較多的台資企業土地使用問題、加工貿易企業通關問題、臺胞在大陸生活應享有的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問題等,提出具體的工作思路和解決方案。必要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針對當前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並糾正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偏差,提出整改意見。
(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努力開創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新局面
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關鍵在領導,重點在部門,落實在隊伍。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對所轄系統、所管領域的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排查,深入研究其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出臺相關政策,努力完善工作制度與措施,對一些涉及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敏感問題,要善謀對策,防患于未然。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關心和督辦臺胞投訴案件,加大工作投入,切實做好此項工作。
(五)進一步完善臺胞投資保護法律法規,為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創造一個高度法制化的環境
目前,解決大陸臺胞投資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司法程序、仲裁程序、調解和行政協調。其中運用較多的是司法程序和行政協調。從今後發展趨勢看,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依法辦事是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發展方向。當前要重點推動兩方面工作:
1.適時修訂《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一是針對兩岸經濟關係的新特點和新形勢,對台灣同胞的投資主體、投資形式、投資領域、投資便利化等予以進一步明確。二是儘快組織有關部門對反映較多的臺商轉投資等問題進行專項調研,研究解決辦法。
2.認真清理與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建議全國人大有關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涉臺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確保涉臺立法的統一性、嚴肅性和科學性。
3.加快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的立法進程。對於臺胞投資保護問題比較突出並且尚未立法的省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為臺胞合法權益保護提供一個健全的法制環境。
(六)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營造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正當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一方面,要把辦理臺胞投訴案件和向臺胞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各地方各部門要加強對臺胞的法制宣傳,使臺胞熟悉祖國大陸有關法律法規,樹立法制觀念,提高法制意識,依法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對一些堅持無理訴求的臺胞,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勸導其息訴罷訪;對因自身投資決策失誤、經營管理不善而引發的鬧訴、纏訴案件,必須果斷處理;對有法不依、違法經營和侵犯大陸同胞投資權益的臺胞或台資企業,必須依法查處。另一方面,要加強宣傳,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保護臺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既要宣傳與臺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也要宣傳臺胞投資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的實例;堅持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相結合,主要媒體宣傳與群眾輿論引導相結合,形式多樣,內容真實,引導輿論。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是造福兩岸同胞的工作,已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和重視。我們將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為推動兩岸關係繼續朝著和平穩定方向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