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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工商總局就修改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7日   來源:法制辦網站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貫徹落實決定的相關準備工作。針對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出臺決定?

    答: 2006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作了重大修改,將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證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的施行,需要對1997年11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登記管理辦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問:決定對登記管理辦法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答:決定根據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登記管理辦法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改:一是,對合夥期限、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企業名稱、合夥企業類型等登記事項作了相應規定。二是,對設立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和程序作了規定。三是,對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和程序作了規定。四是,明確了辦理登出登記的主體,並對需要提交的文件作了規定。五是,對法律責任作了相應規定,並與刑法作了銜接。

    問:決定為什麼授權國家工商總局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管轄作出特別規定?

    答: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規定。這兩種形式的合夥企業既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又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風險性比較大,在對其管理上比普通合夥企業嚴格一些。為了適應這種要求,決定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問:決定對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作了哪些規定?

    答:合夥企業登記事項,是指合夥企業設立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時,需要由企業登記機關進行審查,並在合夥企業設立登記中予以記載的內容。決定根據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對登記事項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合夥期限。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

    二是,合夥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後應當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 或者 “有限合夥”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三是,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未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全體合夥人均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四是,明確了合夥企業類型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問:決定對合夥企業設立登記作了哪些規定?

    答: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合夥協議、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主要經營場所證明、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此外,根據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決定還對設立合夥企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作了相應規定:一是,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文件。二是,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夥人的委託書。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三是,以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産權利出資,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同時,決定對設立登記的程序也作了明確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除上述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説明理由。

    問:決定對合夥企業變更登記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方便合夥企業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決定根據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合夥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作了明確規定,包括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全體合夥人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同時,決定對變更登記的程序也作了明確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變更登記的,應予當場變更登記。除上述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説明理由。

    問:決定對合夥企業登出登記作了哪些規定?

    答:決定根據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對合夥企業登出登記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二是,明確了辦理登出登記的主體。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三是,規定了合夥企業辦理登出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一)清算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二)人民法院的破産裁定,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三)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四)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問:決定對法律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答: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完善了合夥企業登記違法行為的有關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根據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決定對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作了相應的規定,比如:對合夥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的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等等。同時,對企業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合夥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依法給予處分。此外,還注意了與刑法有關規定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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