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5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97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並同時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新華社15日受權播發了《決定》和《辦法》。
《辦法》明確,合夥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後應當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並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説明理由。
《辦法》規定,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合夥企業有合夥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合夥企業的合夥期限。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合夥企業塗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