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的通知
保監産險〔2007〕501號
各中資財産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了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有關工作的順利實施,規範交強險單證管理,現就交強險保單修改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備交強險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應啟用經中國保監會監製的2007年版交強險保險單和2007年版摩托車交強險定額保單(見附件)。從文到之日起,可啟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機定額保單和2007年版運輸型拖拉機定額保單。原2006年版交強險保險單之後不再使用。
二、2007年版交強險保險單和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涉及代收車船稅的項目及説明如下:
(一)整備質量。對於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需要填寫整備質量,以計算應納稅額。其它車輛可以不填寫。整備質量應按照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所載相應項目的內容錄入,還未登記的新機動車,按照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憑證錄入。投保人無法提供車輛整備質量信息的,整備質量按照總質量與核定載質量的差額計算。
(二)納稅人識別號。對於已經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需要根據稅務登記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單位納稅人識別號為15位碼:由行政區域碼+組織機構代碼。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不需要填寫。
(三)當年應繳。當年應繳納車船稅的金額應按照車輛類型、計稅單位和當地計稅標準計算當年應繳稅款,公式為:
1、對於新車,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其中,應納稅月份數為購買“交強險”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
2、對於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其中,應納稅月份數為“交強險”有效期的月份數。
3、其他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
(四)往年補繳。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上年度交強險保單或車船稅完稅憑證,查驗納稅人上一次的完稅情況。以前年度未繳車船稅而補繳的金額應根據前次繳稅年度,按照車輛類型、計稅單位和當地計稅標準計算,公式為:往年補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
(五)滯納金。應根據前次繳稅年度分年度計算。從前次“交強險”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每延遲1天,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六)合計。等於“當年應繳”、“往年補繳”與“滯納金”的合計數。
(七)完稅憑證號(減免稅證明號)。對於已向稅務機關完稅的機動車或稅務機關已批准減免稅的機動車,要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錄入上述憑證的號碼。長度7-8位。
(八)開具稅務機關。指開具完稅憑證號或減免稅證明號的稅務機關名稱。
三、有條件的地區或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計算機系統對拖拉機或摩托車出具交強險保險單,而不使用交強險定額保單。
四、交強險保單的印刷技術要求、單證管理要求等仍然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和標誌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6〕60號)執行。
五、各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做好2007年版交強險保單的印製和2006年版交強險保單的銷毀工作。各公司應在2007年6月15日前,將2007年版各類交強險保單印刷樣本向中國保監會備案。並於2007年7月15日前,將2006年版各類交強險保單的銷毀情況報中國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
六、各保監局要及時將2007年版交強險保單樣張轉送轄區內公安、農業、稅務、衛生等相關部門,並督促當地公司做好2007版各類交強險保單啟用工作,及2006年版各類交強險保單的銷毀工作。
附件: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樣張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兼用型拖拉機定額保險單樣張(功率14.7KW以上)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兼用型拖拉機定額保險單樣張(功率14.7KW及以下)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運輸型拖拉機定額保險單樣張(功率14.7KW以上)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運輸型拖拉機定額保險單樣張(功率14.7KW及以下)
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樣張(排氣量50CC及以下)
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樣張(排氣量50CC-250CC(含))
8、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樣張(排氣量250CC以上及側三輪)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