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綜治委、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事廳出臺《關於進一步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領導責任制的意見》,將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其他領導成員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責任情況及工作能力和績效,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體系,作為公務員考核重要內容。
《意見》明確了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各部門黨政領導班子、黨政一把手、分管綜治維穩工作領導以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責任和任務。《意見》規定,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牽頭,會同同級紀檢、組織、監察、人事部門聯合進行考核。
《意見》要求,綜治及維穩考核結果要同責任人政績考核挂鉤,同責任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等次挂鉤,同責任人獎懲挂鉤。對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實績突出的,在提拔使用幹部時優先考慮;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被連續兩次一票否決警示和一票否決的地區、部門、單位,在面貌改變之前,其責任人不得提職使用。凡被一票否決的地區、部門、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責任人,當年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對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實績突出的責任人予以嘉獎。對連續兩年被一票否決警示和一票否決的地區、部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責任人,取消其當年評先、評模資格;對嚴重失職導致發生重大問題的地區、部門、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責任人,視情況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周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