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重特大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辦〔2007〕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及有關在京直屬事業單位: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十條要求:“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第十一條要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為落實上述要求,現就加強重特大事故信息報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省局報送事故信息的質量
(一)各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是向總局報告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重特大事故)信息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要認真研究制訂有效措施,保證在接到重特大事故報告後的2小時內,向總局報告符合《條例》要求的事故信息。同時要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的事故報告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從源頭做起,提高事故信息報送的質量。
(二)各省局要加強值班工作,切實做到值守應急崗位每天24小時在崗值班不間斷,節假日白天領導幹部到崗帶班。要加強對值班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應急處置和信息編寫能力。
(三)各省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必須保證晝夜通訊暢通,確保應急狀態下人員集結迅速、信息快速傳遞。
(四)各省局接到重特大事故報告後,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要帶領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與搶險指揮部負責人建立密切聯絡,調度、復核事故詳情,儘快向總局報告最新情況。
(五)各省局要加強基礎工作,建立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基礎資料數據庫,掌握煤礦企業、其他重點行業和領域中的重點企業基本情況並及時更新。
(六)各省局上報的重特大事故信息內容要符合《條例》第12條的規定和總局的具體要求,同時要提供事故現場搶險指揮部負責人的聯絡電話。
二、加快信息接收傳遞的速度
(一)總局調度統計司調度室(以下簡稱調度室)接到重特大事故的報告後,立即報告本司負責人,同時電傳總局辦公廳值班室(以下簡稱值班室)並電話確認。
(二)值班室接到電傳後,立即電話報告辦公廳負責人或節假日帶班司局長。辦公廳負責人或帶班的司局長在工作日上班或節假日白天帶班時間,即批請分送總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節假日期間包括當日帶班的總局領導,以下統稱總局有關領導)閱示;業餘時間,特別重大事故信息立即電話報告總局有關領導,重大事故可傳真報告。煤礦特別重大事故同時電話報告國家煤礦安監局各位副局長,煤礦重大事故同時傳真報告國家煤礦安監局分管副局長。
對於傷亡人員多、搶險救援任務重或可能引發次生危害的事故,即報告總局主要領導,建議按特別重大事故處置。獲准後即通知調度室啟動特別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三)調度統計司負責人根據事故等級,立即指揮啟動應急工作預案。特別重大事故電話通知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及總局政法司、協調司、相關業務司局及國家煤礦安監局綜合司(煤礦事故)、總局機關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重大事故電話通知應急指揮中心、總局政法司、相關業務司局負責人。
(四)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各有關單位參加事故處置的人員必須做到晝夜通訊暢通,確保應急狀態下隨叫隨到。
(五)總局辦公廳或其他單位通過不同渠道獲悉發生重特大事故後,除提前開展相關工作外,立即通報調度室,調度室按程序跟蹤核查、報告處置。如接到事故舉報,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置。
三、提高信息查核處置的效率
(一)信息查核
1.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後要對信息要素進行審核,對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關省局跟蹤、查核,並實時調度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及時續報值班室。
2.相關業務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與有關省局業務對口人員聯絡,從專業角度查核事故細節,掌握救援進展情況,及時續報值班室。
(二)特別重大事故信息的處置
1.接到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後,總局有關領導(煤礦事故包括煤礦安監局各位副局長)和辦公廳、政法司、協調司、調度統計司、應急指揮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及相關業務司局負責人立即趕往調度室。以上各司局、各單位負責人同時通知本司局、本單位相關人員立即到崗。
2.值班室向國務院總值班室電話報告事故概況後,即根據事故基本情況、最新進展和總局領導的批示、意見,抓緊起草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上報的《安全監管總局值班信息》。
3.調度室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抓緊起草《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指導意見》。
4.總局有關領導在調度室聽取事故及搶險救援進展等情況的彙報,電話與現場通話了解情況、指導搶救工作,研究決定派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等有關問題,審改《安全監管總局值班信息》。
5.值班室迅速將總局領導的批示、意見傳達到相關單位、人員貫徹落實(省局由調度統計司負責傳達);各有關單位按照總局領導的部署分頭落實事故應對措施。
(三)重大事故信息的處置
1.對於傷亡人員多、搶險救援任務重或可能引發次生危害的事故,根據總局主要領導的意見,按照特別重大事故處置。
2.值班室迅速將總局領導的批示、意見傳達到相關單位、人員貫徹落實(省局由調度統計司負責傳達);相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立即落實總局領導批示,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督導、組織赴現場協助搶救等工作,並從專業角度進一步查核事故具體細節,迅速續報值班室。
3.值班室向國務院總值班室電話報告事故概況後,即根據總局領導的批示、意見,抓緊起草《安全監管總局值班信息》。
4.辦公廳負責人或節假日帶班司局長審改、簽發《安全監管總局值班信息》,並酌情決定上報前是否報總局領導審定。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較大事故,按重大事故上報信息,比照重大事故處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的;中央辦公廳或國務院辦公廳要求上報的;總局領導批示的。
四、明確事故信息報送和工作溝通程序
(一)值班室將按程序審簽後的《安全監管總局值班信息》,通過計算機專網系統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通過保密機傳真抄送公安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高檢院以及其他有關部委。
(二)值班室將已上報的《安全監管總局值班信息》,複印分送總局各位領導(煤礦事故同時印送煤礦安監局各位副局長),在總局機關內網公佈,電傳政法司。
(三)政法司立即聯絡主流媒體、總局政府網站,做好輿論引導、新聞信息發佈等工作。
(四)值班室函請國務院相關部門派員參加趕赴現場的特別重大事故工作組,並傳真函告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省局協調落實相關工作。
(五)值班室接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指示,工作日上班時間交辦公廳秘書處登記並按程序運轉,其他時間加挂“安全監管總局來文處理單”,即報告辦公廳負責人批請總局領導閱示,並將總局領導批示轉有關單位、人員落實。
五、做好事故信息的跟蹤續報工作
赴特別重大事故現場工作組酌情起草事故續報信息,經值班室整理上報。相關業務司局要加強重大事故督導,並酌情起草事故續報信息,商辦公廳上報。調度統計司要跟蹤掌握重特大事故的新情況,並及時報送辦公廳,辦公廳酌情整理上報。
提高總局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告事故的時效性,前提是省局向總局報告事故迅速及時,做到要素齊全、內容準確;關鍵是總局機關司局能夠快速響應,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各省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有關司局、直屬事業單位要認真落實本通知的要求,切實抓好基礎工作,進一步健全制度,加強培訓和協調溝通,形成協調聯動的應急響應機制,確保按《條例》要求做好事故信息報告工作。
各省局可根據《條例》和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本局相關工作細則。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