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日前印發了《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設備鉛封管理規定》(簡稱《規定》),以規範沿海船舶排污行為,限制船舶油類污染物的排放,保護水域環境。《規定》已實施。
需要實施鉛封管理的船舶包括:適用於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設備鉛封程序規定》範圍的船舶;船舶檢驗證書中註明為遮蔽航區的船舶;僅在港口水域範圍內航行、作業的船舶;遼東半島至山東半島間,雷州島至海南間定線航線的船舶;主管機關根據轄區情況確定的特殊航線或水域航行、作業的船舶。
《規定》要求,禁止《規定》適用的船舶向沿海海域排放油類污染物;船舶所産生的油類污染經定期排放至岸上或水上移動接收設施;除機艙通岸接頭(接收出口)管係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的排放閥以及能夠替代該系統工作的其它系統,與油污水管路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予以鉛封。
《規定》強調,船舶排污設備一經鉛封後,船舶應對鉛封的位置予以標識,並有責任使船員了解相應的注意事項,始終保持鉛封完好。如果發現鉛封有損現象,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