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規定了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負責代收代繳車船稅。為了貫徹落實條例規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中相關部門的職責,規範了基本工作流程,並規定了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為了便於大家理解通知有關精神,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為什麼要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
有關部門負責人:機動車的車船稅具有涉及面廣、稅源流動性強的特點,且納稅人多為個人,徵管難度較大。另外,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車困難、花費時間長等種種不便。200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由保險機構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時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稅,可以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稅,提高稅源控管水平,節約徵納雙方的成本。
記者: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都需要繳納車船稅嗎?
有關部門負責人:根據規定,依法應在公安、交通、農業、軍事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都屬於車船稅的徵稅範圍。這些車輛中,除拖拉機、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等條例規定免稅的車輛以外,若納稅人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繳納車船稅。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後,應向納稅人開具含有完稅信息的保險單,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證明。
記者:對於已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了車船稅的納稅人,是否需要在購買“交強險”時再次繳納車船稅?
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於已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當年度機動車輛車船稅的納稅人,在到保險機構購買該車輛的“交強險”時,不需再次繳納車船稅。但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已完稅車輛的完稅憑證。保險機構將把完稅憑證的有關信息錄入業務系統,並將完稅憑證的複印件存檔備查。
記者:根據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減免稅的機動車輛,在購買“交強險”時,是否還涉及車船稅事項?
有關部門負責人:除拖拉機、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外,擁有其他減免稅車輛(如外交車輛和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的納稅人,應首先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購買“交強險”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對於免稅車輛不需要繳納車船稅;對於減稅車輛,由保險機構根據減稅證明的要求計算徵收車船稅。保險機構將把減免稅證明的有關信息錄入業務系統,並將上述憑證的複印件存檔備查。
記者:對於不需購買“交強險”的應稅車輛,應到哪繳納車船稅?
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於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不需要投保“交強險”,但又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的機動車輛,納稅人應根據有關規定,自覺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記者:對於購買短期“交強險”的機動車輛,車船稅應如何計算?
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於臨時上道路行駛、境外臨時入境、以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機動車輛,車船稅從“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的當月至截止日的當月按月計算。
記者:對於納稅人逾期繳納車船稅的,如何計算滯納金?
有關部門負責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被保險車輛前次投保的保險單,以便保險機構查驗被保險車輛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對於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要代收代繳以前年度的未繳稅款,並從前次“交強險”保單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購買本年度保險的當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記者:對於已完稅的納稅人,如需要開具完稅憑證的應如何辦理?
有關部門負責人: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後,要向納稅人開具含有完稅信息的保險單,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證明。如需要另外再開具完稅憑證的,納稅人可以憑“交強險”保險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開具。
記者:如果納稅人與保險機構就代收代繳車船稅稅款發生爭議的,納稅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有關部門負責人:納稅人與保險機構就代收代繳車船稅稅款等問題發生爭議的,納稅人可以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反映,地方稅務機關將及時處理。
記者: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後,如何申請車船稅退稅?
有關部門負責人: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已完稅的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後,若在當年發生符合車船稅退稅條件的情況,可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資料圖片)
稅務總局、保監會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答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規定了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負責代收代繳車船稅。為了貫徹落實條例規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中相關部門的職責,規範了基本工作流程,並規定了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
法制辦等三部門就車船稅暫行條例答中國政府網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條例》主要內容和精神,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