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建設廳出臺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六項規定,農民工在青海省建築企業就業多了一份保障。
六項規定的主要內容是:在青海省從事建築活動的省內外建築施工企業,自2007年6月5日起,為企業職工(含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要及時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程項目經理部在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簽訂後,為其使用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一次性繳納全部工傷保險費;建築施工企業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其繳費基數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確定。工程項目經理部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其繳費基數按中標工程合同價人工費確定;建築行業費率浮動按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的浮動辦法執行;工程項目經理部參保的農民工,按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工傷待遇以農民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發生工傷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工程項目的參保有效期限自繳費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要在核查報監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産條件時,將建築施工企業全體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築施工安全生産條件一併核實。逾期不辦理的,將按不符合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件進行查處,並暫扣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任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