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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文物進出境管理工作進入新階段 單霽翔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0日   來源:文物局網站

    《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于7月3日經文化部部務會審議通過。並於7月4日由文化部部長孫家正簽發部長令公佈實施。此前,國家文物局于6月5日發佈了《文物出境審核標準》。文物進出境管理領域相繼出臺了兩項重要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標誌著文物進出境管理工作進入了新階段。近日,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國家文物局單霽翔局長。

    問:請您介紹文物進出境管理在文化遺産保護領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單霽翔:進出境文物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進行審核許可,是世界各國保護文化遺産的通行做法。我國《文物保護法》中有“文物出境進境”一章,規定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家文物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指定口岸出境。

    對文物進出境進行管理,是《文物保護法》賦予國家文物局的一項重要職責,是我國文化遺産保護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防止珍貴文物流失的最後一道關口。在國際經濟文化交流日益頻繁,國內文物流通日益活躍的今天,做好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對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産的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中國成立後的1951年,我國就建立了文物進出境審核制度。目前,國家文物局在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承擔文物進出境審核許可任務。幾十年來,為國家保護了上百萬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這些文物大部分通過商業購買方式成為各地博物館的館藏品。

    問:新頒布的《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和《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在保護管理理念方面有什麼主要進展?

    單霽翔:首先是對機構的定位更加明確,規定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是文物行政執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一重要進展體現了文化遺産法律體系日趨完善的新要求。1989年文化部發佈了《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是根據1982年《文物保護法》制定的部門規章,對規範文物出境鑒定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2002年和2003年,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相繼頒布,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的法律要求和社會需求有了很大變化,《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上位法和工作實際。特別是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用“文物進出境審核”概念取代了“文物出境鑒定”概念,從“鑒定”到“審核”,實際上是管理職能從技術性到行政性的轉化。在新頒布的《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中,充分體現了《文物保護法》“文物進出境審核”的管理理念,明確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家文物局指定,承擔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這一定性將為文物進出境管理工作打開了新的局面。

    其次,是順應了國際公約大力支持締約國依法保護本國文化遺産的新趨勢。我國政府積極響應並加入了《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等有關保護文化遺産的國際公約。在《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0年公約)的框架下,我國積極與多個國家簽署打擊文物走私的雙邊協定,目前已經與秘魯、意大利、印度、菲律賓簽署了雙邊協定。

    比如1970年公約要求締約國通過立法及採取預防措施,保護本國文化遺産,包括公佈國家保護的文化財産目錄,建立出口許可證制度,監督和制裁經銷商,實施刑事和行政制裁等。並設置了國際合作的框架,以利於被盜出境文化財産的歸還。我國的文物進出境法律法規,以及文物進出境管理機構、管理手段都是符合國際慣例、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的。

    第三,近年來,隨著對文化遺産內涵認識的豐富和深化,更為重視現當代文物藝術品,更加重視對民族及民俗文物的保護。文物進出境的新規定體現了這些變化,如對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範圍進行了調整,增加了1949年以後的內容;新的標準更是加大了對近現代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的保護力度。

    問:《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與以往文物進出境管理在制度建設方面有什麼不同?

    單霽翔:新頒布的《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重點是對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和人員進行規範管理。

    在機構建設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國家文物局負責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承擔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由國家文物局和省級人民政府聯合組建。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編制、辦公場所及工作經費。國家文物局應當對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業務經費予以補助。

    在人員方面,強調對承擔進出境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管理。經國家文物局考核合格的,確定其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資格,頒發證書,持證上崗。

    這些規定的貫徹實施將徹底改變過去鑒定站機構性質不明確,體制不統一,一些鑒定站經費短缺,編制不足,人員缺額等問題。

    問:新的管理辦法頒布後,文物進出境管理工作會有新的部署嗎?

    單霽翔:《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公佈實施後,關鍵的工作是落實。國家文物局將與海關總署協商,進一步規範與海關銜接的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還將於近期召開全國文物進出境管理工作年會,安排落實新規定、新標準。

    近期,國家文物局還將按照《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的要求,對現有的17個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進行資質認證,按照辦法的要求,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7名以上專職文物鑒定人員,其中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不少於5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設備;工作經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國家文物局對所有符合要求的進出境審核機構,將授權其承擔承擔單位和個人攜運文物進出境及文物臨時進出境審核工作,也就是説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資質不再分級。

    改革開放後,對外開放口岸數量增加很快,但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變化不大,還有近一半的省市沒有建立相應機構,遠遠不能滿足文物進出境服務及監管的需要。國家文物局的規劃是在各省會城市都建立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

    問:《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受到國內外的普遍關注,為什麼文物出境標準要進行調整?這次調整的最主要內容有哪些?

    單霽翔:《文物出境審核標準》是對文化部1960年頒布的《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準》的修訂。1960年標準規定了1949年為文物出口的主要標準線。1949年以前製作、生産和出版的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圖書原則上禁止出口。同時,為外貿出口文物設定了三條線:1795年以前的一律禁止出口,1911年前、1949年前的文物,經文物出境鑒定機構審核,按文物的重要性、存世數量等,一部分可以出境。這個規定是當時特定歷史時期的産物。

    1960年標準已經執行了近半個世紀,由於1795年至1911年的一些文物可以放行,這一時期的文物流出較多,20世紀70、80年代每年曾多達上百萬件。許多專家在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呼籲調整標準,否則將造成200年間文物的斷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公眾對民族文化遺産認識的豐富,保護意識的增強,舊標準已經不能適應文物保護工作的需要。國家文物局為此陸續頒發了一系列相關文件,對化石、古籍、古建築構件、建國後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等作出了補充規定。這些規定一併納入了新標準。

    國家文物局從2004年起就啟動了文物出境標準的修訂工作,總結了近半個世紀以來文物進出境的狀況,並廣泛聽取了各界意見,在專家的參與下,修訂了文物出境標準。

    新標准將1960年標準中凡涉及1795年的文物出境年限(佔原標準的44%)全部下調至1911年或1949年,1911年成為文物出境審核的一條基本準線,凡此前生産、製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同時,針對少數民族文物流失嚴重的情況,為加大少數民族文物的保護力度,新標准將有代表性的少數民族文物禁止出境年限設定為1966年。

    問:個人攜帶文物藝術品進出境時,如何了解哪些物品要申報?如何申報?需要多長時間?

    單霽翔: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實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産、社會活動的代表性實物,是受國家保護的可移動文物。上述文物出境,應當經過審核。

    為便於操作,並結合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的實際需要,《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將上述文物分為六類:1949年以前的各類藝術品、工藝美術品;1949年以前的手稿、文獻資料和圖書資料;1949年以前的與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産、社會生活有關的實物;1949年以後的與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關的代表性實物;1949年以後的反映各民族生産活動、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實物;國家文物局公佈限制出境的已故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作品。《文物保護法》還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文化部發佈了部門規章《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管理辦法》。根據此辦法,將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列入禁止出境文物出境範圍。

    考慮到現行的文物出境審核標準應當隨著文物保護任務的變化和事業的發展而不斷完善,規定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定期修訂並公佈。

    申報的手續是,在文物出境前填寫文物出境申請表,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審核意見。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發放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查驗文物出境標識後,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文物出境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留存,第二聯由文物出境地海關留存,第三聯由文物出境攜運人留存。經審核不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登記併發還。

    為便於公眾了解國家的文物進出境管理政策,國家文物局將對社會發佈公告,明確告知文物進出境的審核範圍、審核標準、審核機構的地址以及如何辦理相關手續等。

    需要説明的是,以往的文物出境標準是內部掌握的,不對社會公開。這次《標準》第一次向社會公佈,符合政府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的要求。對文物出境審核機構人員的鑒定水平及政策水平是一個新的考驗。我們歡迎社會各界監督,也要求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切實落實《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認真準確地執行《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加強對文物進出境審核人員的培訓,提高文物審核水平,既要把好國門,也要為中外經濟文化交流服好務。

近年來文物保護的主要措施:加快文物立法工作步伐

    文物法制建設工作是我們文化遺産保護安身立命之所在,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進一步加大了文物立法工作力度,文物保護的建章立制步伐明顯加快,行政法規體系不斷完善,為文物保護各項工作提供了堅實的保障。文物法制建設工作穩步推進,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基本形成。

    2002年10月,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修訂;2003年5月,《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通過。2006年12月《長城保護條例》施行。在上位法的指導下,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制定了《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管理辦法》、《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辦法》、《博物館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及《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管理辦法》、《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文物出境展覽管理規定》等30余項規範性文件和管理規定,並研究制定了文物保護法規體系框架及文物保護中、長期立法計劃。各地積極推動地方文物立法工作,《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等一批地方法規先後出臺,從而為文物保護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保障,有效營造了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文物保護法律環境。

近幾年發佈實施的部分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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